部门解读丨关于《山东省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的解读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实施《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收容救护工作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多年来,全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公众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全省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同时也暴露了收容救护工作存在的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诸如缺乏完善的收容救护监督管理机制、缺乏专业救护人员设施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全国各地也对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做了有益探索,如2016年福建省已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福建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为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提供了管理规范界定与标准。目前,我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1〕6号)(以下简称《意见》),依托现有海洋馆在青岛、烟台、日照、潍坊、临沂、德州6市各设立一处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初步搭建了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框架,也亟需出台《管理办法》对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作出规范。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6章共32条,包括总则,收容救护能力建设,收容救护条件,收容救护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六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一致,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职责。为有效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职责任务和分工,规定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所辖区域内设立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临时站点,并应当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明确了收容救护能力建设。细化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和相关专业机构承担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需具备的条件要求,对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基地的主要职责、救护原则、信息系统、公开电话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
(四)明确了收容救护条件。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细化了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基地进行收容救护的条件。
(五)明确了收容救护处置程序。为保障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过程的有效实施,规定了从发现、报告或送交到接收、治疗等需要采取的处置方式,规范了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具体处置程序。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zcjd/202311/t20231113_4471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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