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畜牧部分)》等6个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畜牧部分)》等6个裁量基准的通知
现就畜牧、动物防疫、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6个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明如下: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令)中“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司发〔2021〕20号)中“通过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委修订了畜牧、动物防疫、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6个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上述6个部分的《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供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一)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畜牧部分)
修订后的《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畜牧部分)》共32条,分别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1条,《天津市畜牧条例》9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1条。
(二)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
修订后的《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共31条,分别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条,《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4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1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1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1条。
(三)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种子部分)
修订后的《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种子部分)》共19条,分别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7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条。
(四)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
修订后的《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共22条,主要涉及《农药管理条例》。
(五)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部分)
修订后的《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部分)》共12条,分别涉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4条,《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8条。
(六)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
修订后的《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共22条,分别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2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4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1条,《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1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4条。
三、裁量基准的依据
畜牧、动物防疫、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6个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确定了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3个阶次,上位依据是: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令)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上述6个部分的裁量基准中确定了10项不予处罚的情形,上位依据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确保裁量基准合法、合理、易执行,我委组织召开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畜牧部分)》等6个部分裁量基准修订工作会,梳理出各涉农区提出的修订建议,形成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畜牧部分)(修订)》等6个部分裁量基准初稿,并对修订初稿以书面形式再次征求了各涉农区的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在市农业农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后,进行了第三次调整,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10月10日,市农业农村委第3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了畜牧、动物防疫、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6个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报审稿。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311/t20231110_6453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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