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厅第2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江西省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江西省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网上招标包括信息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第三条 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本省行政区域内需在网上转让的矿业权,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是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出让人在出让文件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作全省统一的网上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格式文本。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供全省统一的网上交易服务。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委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或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统称为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组织网上公开出让,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受委托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出让文件及本规则组织网上交易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自然资源部委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矿业权,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在交易平台组织网上出让。
第七条 交易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在交易平台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招标文件、出让须知、成交结果公示;并上传矿业权出让通知、出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以网上招标方式出让的,提供相关招投标服务,协助出让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确定中标人等;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根据矿业权网上竞价结果,进行竞得入选人资格审核,确认竞得人,组织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等。
(三)按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退还或电子保函撤销手续。
第八条 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制度,网上交易相关监管人员、出让人、管理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竞买人均需持CA数字证书实名登录交易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并对操作指令负责。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矿业权出让公告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公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矿业权网上交易编号、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
(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七)起始价、竞价方式(挂牌、拍卖出让的);
(八)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九)风险提示;
(十)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十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发布的出让公告、招标文件或出让须知、其他相关文件等应当准确、真实。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第十一条 探矿权起始价500万(含)以上、采矿权起始价2000万(含)以上的矿业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由出让人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市场行情等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有标底、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并由交易机构于开标前、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或者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30分钟将出让底价录入交易平台。底价录入需严格监管,监管方式由出让人按规定研究确定。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未按时录入底价的,交易平台自动终止交易活动。
第三章 投标、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按要求实名登录交易平台,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并按矿业权招标文件、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后方可参加投标或竞买。
第十三条 挂牌、拍卖出让矿业权的竞买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金额由出让人按以下原则研究确定:起始价100万(含)以下的,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金额100-300万;起始价100-500万(含)的,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金额300-1000万;起始价500-5000万(含)的,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金额500-2000万;起始价5000万以上的,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金额不低于2000万。同一宗矿业权的竞买保证金和电子保函金额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方式由竞买申请人自行选择。
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金额及交纳(办理)方式由出让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文件或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则视为对出让公告、招标文件或交易须知、其他相关文件和矿业权现状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可能存在的风险。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同时投标、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须在投标或竞买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每笔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电子保函只对应一宗矿业权,同时投标或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或竞买申请,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并到账或办理电子保函并生效的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即获得投标或竞买资格。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未按要求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的,以及在报名时间截止之前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未到账或电子保函未生效的,不具有投标或竞买资格。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出让人根据拟招标的矿业权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开标前由出让人在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每宗矿业权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 电子化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全部投标人在网上参加。由出让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有投标人在开标前30分钟之内在交易平台在线签到,未及时签到的,其投标无效。
(二)开标时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三)按照系统排序依序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无异议的将结束开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进入评标室进行评标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家,并标明排序。
出让人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出让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的矿业权,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让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出让人或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章 拍卖竞价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加价不得高于加价幅度的10倍。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有底价拍卖,交易平台显示“有底价拍卖”字样;无底价拍卖,交易平台显示“无底价拍卖”字样。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六条 网上拍卖时,交易平台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平台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
4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平台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七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交易平台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拍卖截止时,交易平台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
第六章 挂牌报价、竞价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加价不得高于加价幅度的10倍。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交易平台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矿业权网上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有底价挂牌,交易平台显示“有底价挂牌”字样,无底价挂牌,交易平台显示“无底价挂牌”字样。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进入限时竞价。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询问的4分钟内未拒绝参加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所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拒绝参加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报价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底价的,挂牌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有底价的,挂牌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交易平台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无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条 网上限时竞价,交易平台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以当前最高报价至少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平台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4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平台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三十一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
(一)无竞买人报价,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底价的,挂牌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有底价的,挂牌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交易平台自动显示底价;
(二)有竞买人报价,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交易平台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截止时,交易平台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
第七章 中标、成交确认及中止、终止交易
第三十二条 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出让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服务费。
以拍卖、挂牌方式成交的,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交易平台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持在线打印矿业权竞买申请书、竞买保证金到账确认书或电子保函生效书、竞得入选人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交纳通知书及交易服务费交纳凭证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到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通过后,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平台予以确认,并与竞得人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入选人因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结果无效,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或电子保函担保金不予退还。
网上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对中标或竞价结果有异议的,交易机构应及时报告出让人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可根据情况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及交易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矿业权名称(编号)、地理位置、矿种、面积、交易方式;
(三)成交日期、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时间;
(六)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的处置办法;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中止:
(一)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中标人、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三)交易平台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代理银行保证金交纳系统故障等,导致交易平台不能正常运行;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由出让人或交易机构按照网上交易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办理退还手续,提供的电子保函由交易机构办理撤销。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网上交易。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第三十七条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书面告知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报送出让人同意。
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告。
第三十八条 因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交易平台进行申请、投标、报价、竞价的,后果由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八章 结果公示
第三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或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和交易机构应当将成交结果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同时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公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二)成交日期、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矿业权名称(编号)、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及出让收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缴纳矿业权
出让收益、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成交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的电子保函,在按《矿业权出让合同》要求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首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凭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到交易机构申请退还或撤销。
对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的电子保函,交易机构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或撤销。
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由交易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十章 交易监管
第四十四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出让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登记造册。
第四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受委托的交易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或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出让人擅自改变中标或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放弃中标或竞得结果的,应当由相应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一)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竞得;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
(四)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
(五)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
(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第五十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投标人、竞买申请人信息和矿业权交易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十一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与投标人、竞买人和交易平台有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他均以交易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7月12日印发的《江西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3/11/9/art_29167_4675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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