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强化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重大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控和监督等做出相关规定。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进一步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管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红生态保护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加强监管等关键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本《通知》。
二、目标和意义
《通知》是我省首份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政策文件,是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各地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底线约束,统筹保护与发展,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知》的出台,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规范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的审批要求,强化了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筑牢我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严格管理:一是严格实施监督监管,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和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市、县(区)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推动实现红线精准落地和监管。二是严格执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准入情形,实行清单管理,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三是强调源头管控,要求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开展选址选线、办理项目立项时,引导建设项目科学布局,尽量避让或少占生态保护红线。四是严格调整程序,明确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或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并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管理。主要明确“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和“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的办理要求,其中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的,按照规定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按照规定开展不可避让论证。
1.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方面,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一是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或符合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省级专项规划项目(宅基地除外),在开展选址、选线时,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论证形成初步认定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报批用地、用海用岛的重要依据。二是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无需办理认定意见,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建设活动审批依据。三是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且无具体建设活动的,无需办理认定意见,按现行有关规定做好管理,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强度,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并督促做好生态修复。
2.不可避让论证方面,按以下要求分类办理:一是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在自然资源部完成预审后,且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报批之前,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论证形成初步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二是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由设区市政府组织编制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连同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认定意见和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具体办理流程后续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另行制定。
(三)强化监管机制和管控要求。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细化:一是夯实监管责任,明确市县政府是监管责任的主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守好生态保护红线。其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监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各自领域规划编制的重要底线约束,做好各自领域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相关监管工作,引导各自领域建设项目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并配合做好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和不可避让论证相关工作。二是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控,要求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时,控制活动和建设强度,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规定落实生态修复等。同时明确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三是严格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管理,具体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四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不符合准入规定需逐步有序退出的人为活动、矿业权和建设项目,由市县政府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五是加强执法监管,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管,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311/t20231110_62934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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