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春季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以及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江苏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我省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种子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网络销售平台及其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蔬菜等作物种子。市级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县级检查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覆盖率不低于60%,被抽查门店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2022年冬季企业抽查中未能提供种子样品的重点监管企业生产的品种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种子质量、真实性和标签及使用说明。检查市场销售种子标签、使用说明等内容是否合法规范,二维码信息是否完整及其追溯网址是否真实有效、可追溯等,对蔬菜种子标签要加大检查力度。检查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种子样品进行检测,所有样品均进行净度、水分和发芽率三项质量指标检测,玉米、水稻种子样品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纯度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二)种子经营主体情况。检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销售门店等主体是否具备资质并按规定备案,备案品种是否齐全、备案信息是否完整等;是否建立种子批发、销售明细台账,台账是否完整规范等;是否存在销售“白皮袋种子”、套牌种子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是否存在拆包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品种审定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主要农作物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情况。
(四)春季生产用种供应保障情况。调查水稻、玉米、大豆等春播作物种子的供需、调运调剂和市场价格等情况。
三、组织方式
本次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采取各市、县(市、区)自查方式进行,我厅将对部分地区择机进行抽查。
四、检测分工
(一)常规质量指标检测
所抽取样品的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常规质量指标由各抽样单位自行组织检测。
(二)品种真实性、纯度和转基因检测
我厅将统一从各市、县(市、区)抽取的水稻、玉米种子样品中选取重点种子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纯度和转基因检测,品种真实性与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安排见附件1。检查抽样工作结束后,各地按统一要求,将水稻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室内检测样品各100克、田间种植鉴定样品200克,玉米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室内检测样品各150克、田间种植鉴定样品300克分样后分别包装,统一寄送至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检查是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落实打好种业翻身仗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事关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全年粮食增产丰收。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清晰,确保春季种子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二)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加大检查力度,对于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品种和经营主体,以及举报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抽查力度,实施全覆盖抽样。各地要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等用种大户用种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对种子来源不明,尤其是批量调运无标签、无标识包装种子,要彻查种子来源。
(三)严格规范程序,依法严厉查处。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实际,依法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扦样、记录、检测、取证等检查程序,规范制作扦样单,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个样品形成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及时归纳整理并留存备查。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实行检打联动,对种子质量不合格、品种真实性不符、包装标签不合乎规定、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备案、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等问题,要依法查处。
(四)及时开展检查,确保按时报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检查抽样工作,充分利用“种业大数据平台”进行品种数据核实。4月14日前将所抽样品信息全部上传到“江苏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与检验信息管理系统”(http://jszzcc.sny-zwy.gagogroup.cn:38080/login)平台;6月15日前各市将样品三项常规质量指标检测结果、春季市场检查总结和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送省种子管理站,总结主要包括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典型经验、问题建议、已查处案件等情况。
联系方式:
省种子管理站 任瑞珍
电话:025-86263534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周海丰
电话:025-86263215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丁俊杰
电 话:13814064981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3号10号院大楼8楼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3/15/art_11977_1083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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