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时效:有效
苏农规〔2023〕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14日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判定条件 | 情节 | 裁量基准 |
1 | 不符合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条件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警告 |
责令改正后,首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首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且有更多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 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6500元(不含)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处8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后,首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2倍(不含)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首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且违法经营额达到1万元 责令改正后,两次或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3.5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责令停止使用后,首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后,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800元(不含)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停止使用后,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处14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4 | 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从轻 | 收缴伪造、变造、挪用的证书和牌照,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首次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 一般 | 收缴伪造、变造、挪用的证书和牌照,处800元(不含)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发现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两次或以上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 从重 | 收缴伪造、变造、挪用的证书和牌照,处14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250元(不含)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处350元(不含)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责令改正后,首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250元(不含)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责令改正后,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处350元(不含)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处500元罚款,吊销操作证件 | |||||
7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情节严重 | 无需划分阶次 | 吊销操作证件 |
8 | 违反农业机械推广程序规定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无需划分阶次 | 没收违法所得 | |
9 | 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的
驾驶(操作)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且超过检验有效截止日期不满1年 | 从轻 | 警告或50元罚款 |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且超过检验有效截止日期满1年以上、不满2年 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50元(不含)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且超过检验有效截止日期满2年 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处100元(不含)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0 | 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的
使用伪造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使用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当进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并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予以没收。 | 首次发现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 首次发现使用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超过驾驶证有效期限不满1年) | 从轻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没收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再次发现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 首次发现使用伪造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再次发现使用失效的号牌、行驶证 首次发现使用失效的驾驶证(超过驾驶证有效期限满1年以上) | 一般 | 处300元(不含)以上400元以下罚款,没收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
多次发现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 两次或以上发现使用伪造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多次发现使用失效的号牌、行驶证 两次或以上发现使用失效驾驶证 | 从重 | 处400元(不含)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
11 | 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严重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吊销驾驶证。 | 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
严重违章驾驶造成事故 | 吊销驾驶证 | |||||
12 | 驾驶(操作)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驾驶(操作)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予以没收。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暂扣3个月驾驶证,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没收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 | |
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暂扣4或5个月驾驶证,处300元(不含)以上400元以下罚款,没收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 | ||||
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暂扣6个月驾驶证,处400元(不含)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 | ||||
13 | 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的
拼装农业机械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禁止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禁止利用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等配件拼装农业机械。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拼装农业机械,出售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没收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没收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处12500元(不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没收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不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 |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警告 |
责令改正后,首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1000元(不含)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处15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 |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转借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 | 从轻 | 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再次发现转借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 首次发现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 | 一般 | 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处800元(不含)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发现转借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 两次或以上发现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 | 从重 | 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处14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6 | 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 |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禁止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800元(不含)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处14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300元(不含)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处400元(不含)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8 | 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警告 |
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处5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处50元(不含)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19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的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兑现服务承诺的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三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警告 |
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警告,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警告,处750元(不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第十四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两次或以上发现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 从重 | 处100元(不含)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21 |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600元以下罚款 |
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600元(不含)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 | 从重 | 处12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2 | 伪造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的
冒用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的
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的 |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
首次发现伪造、冒用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不含)以上1.6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5000元(不含)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 两次或以上发现伪造、冒用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6倍(不含)以上2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7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备注:1.本基准规定的从轻、一般、从重情节应结合《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第七条一并判定。
2.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3.本基准中的“以上”和“以下”,如未注明“不含”,均包含本数。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印发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农规〔2023〕9号).doc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7/14/art_51439_10966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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