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海洋伏季休渔,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保护我国周边海域鱼类等资源而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渔民的长远利益,有利于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3月14日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明确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规定。为适应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更好地规范海洋伏季休渔秩序,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要求,结合江苏省实际,及时启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制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在农业农村部伏季休渔制度基础上,根据我省海洋渔业伏季休渔实际情况,结合往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经验,通过增加和细化相关具体内容,提高我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适应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休渔海域、休渔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二)第四条对专项捕捞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了刺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省农业农村厅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是规定了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等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三是规定了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要求“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最长休渔时间规定,即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专项捕捞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有关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是明确了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确需出海从事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等任务的,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第五条规定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确需移泊的,明确了批准程序和监管职责。对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渔船,明确了休渔时间。
关联阅读:《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苏农规〔2023〕5号)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8/24/art_51447_10993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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