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鹅养殖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加快实施《黑龙江省鹅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5年)》,落实《黑龙江省促进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动全省鹅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3年黑龙江省鹅养殖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9日
2023年黑龙江省鹅养殖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鹅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5年)》和《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5年)》,推进鹅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打造鹅原料基地,加快鹅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籽鹅保种、育种场、父母代种鹅场、商品鹅出栏补助项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立足市场需求,结合我省优势特色,保护籽鹅优质遗传资源,提高种鹅场供种繁育能力,健全良种繁育体系,新建或改造一批标准化、规模化大型商品鹅养殖基地,提高鹅优质原料供给能力,力争到2025年,全省商品鹅年出栏5000万只以上,鹅产业营业收入实现100亿元以上。
二、实施范围
2023年鹅养殖补助项目在全省范围实施。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籽鹅保种、育种场补助
籽鹅保种场:保种场家系数量≥30个家系,保持存栏2000只以上;育种场:系谱清晰,记录完整,每个品系数量不少于200只,核心群数量不少于2000只,年增长10%以上籽鹅保种、育种场每年补助20万元。养殖场(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籽鹅保种、育种场(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禽引进需要提供证明,出售方应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有相应的系谱档案。籽鹅保种、育种场需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有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
3.籽鹅养殖及数量需市(地)级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现场确认,留存视频、拍照及定位等信息。出栏需提供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父母代种鹅场补助
对三花、霍尔多巴吉、籽鹅父母代种鹅保持存栏10000只以上,年存栏增长10%以上的父母代种鹅场每年补助20万元。养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父母代种鹅场(合作社、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引种来源清晰并有相应的系谱档案,出售方应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父母代种鹅场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有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
3.种鹅养殖及数量需市(地)级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现场确认,留存视频、拍照及定位等信息。出栏需提供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商品鹅出栏补助
养殖量10万只以上的鹅养殖场(户、企、合作社),按照本年度累计实际出栏量,每只商品鹅补助5元。养殖场(户、企、合作社)需具备以下条件:
1.鹅养殖场(户、企、合作社)分散养殖的,主体需唯一,且具备年出栏10万只商品鹅的饲养条件。养殖场(户、企、合作社)养殖情况需由市、县、乡联合现场核查并出具签字意见,留存现场视频、照片及定位等佐证资料。鹅养殖合作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商品鹅出栏数量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数据为准。
3.鹅养殖场(户、企、合作社)需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档案,内容包括品种、来源、数量、日龄、销售、投入品使用和休药期等内容。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组织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一审核自愿申请的养殖场(户、企、合作社)主体条件,并将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申请文件,附项目申请表、绩效目标申报表、现场检查签字证明和不同补助主体应具备条件佐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
(二)市级复核汇总。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复核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文件、项目申请表、绩效目标申报表、现场检查签字证明等佐证材料。复合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形成市(地)级申请文件,连同汇总后的项目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9月2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主体的养殖周期,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并将结果进行公示,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验收结果报送至市级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上报验收结果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于11月25日前将复核结果汇总后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核定并下达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资金需求,依据省级资金筹措情况核定资金额度,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县级需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据实拨付至项目单位。
(五)开展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加强项目监管,按照省级下达任务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于12月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抽查工作,绩效评价和抽查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査摸底、政策宣传、项目公示等相关工作,发挥项目资金作用,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照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责任主体,承诺项目申报数据真实,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好项目落实和绩效评价,做到组织计划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宣传引导到位。
(三)加强宣传,阳光操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及时通知商品鹅养殖场(企业)申报项目支持补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做到补贴政策公开、绩效目标公开、补贴结果公开。
(四)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执行项目,强化项目监管。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占用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2/202308/c00_316634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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