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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育种联合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种业振兴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作物和畜禽育种联合攻关工作,不断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育种攻关联合体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种源自主可控能力,促进自治区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育种联合攻关总体方案》,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育种联合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种业振兴行动部署,深入推进育种联合攻关工作,我厅起草了《办法》,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实施。

  二、主要框架

  《办法》主要任务是对自治区育种联合攻关项目进行管理和考核,内容共包括总则、育种攻关联合体的遴选、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考核机制、项目资金管理、附则6部分。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育种攻关联合体遴选条件。坚持需求导向,突出自主创新;坚持资源整合,突出优势互补;坚持市场导向,突出示范应用的原则。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技术推广单位和种业企业通过协议方式自愿组建。每届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

  (二)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联合体牵头单位为项目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牵头组建攻关组。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负责制定育种攻关总体实施方案、管理制度、责任分工、议事规则等。牵头单位与自治区农牧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接受自治区农牧厅监督和考核。

  (三)项目考核。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终期考核在每届五年实施期结束的年底或次年年初实施,实施期最后一年的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一并进行。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项目年度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经费决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年度考核第一次未合格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两次未合格的项目,自治区农牧厅将终止该项目,取消后续支持,对人为组织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四)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将预算下达到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拟订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按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合理安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财务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项目专项资金不得擅自下拨给参与单位。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若资金用途发生变化,收回相应资金。自治区农牧厅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育种联合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cjd/202309/t20230905_2373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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