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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有关检测机构:

  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法合规运行,促进其规范、诚信、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自治区农牧厅于2023年4月-5月期间组织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飞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飞行检查采取不预先通知,直插检测机构的形式,组织有关专家及评审员从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管理体系、报告记录、人员管理、设备环境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检查了未通过2022年能力验证考核的26家检测机构。

  二、检查结果

  26家检测机构中,14家基本符合检查条款,12家需要进行整改。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有关条款,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固阳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太仆寺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和科右前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等6家机构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改正。

  (二)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责令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磴口县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四子王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站和扎赉特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6家机构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

  三、有关要求

  (一)请上述机构高度重视,务必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整改报告,对于整改逾期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自治区农牧厅将依规停止其检测工作或注销其相关资质。

  (二)各检测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相关工作。

  联系人:郭艳琼  0471-2947300

  邮  箱:nmgnmtjg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307/t20230728_2353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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