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陕西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启动陕西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农技推广奖”)评奖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一)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在推进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单位。鼓励单位之间加强协作攻关,联合申报省农技推广奖。
(二)奖励范围。主要奖励在农业(果业)、林业、水利、供销、烟草、中药材、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土保持、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农业气象、农业生态环保、区域综合开发治理、农业自贸区建设以及休闲农业发展、农民培育、农业农村改革、农村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研发或实用技术成果。
(三)奖励重点。重点奖励在粮食、旱作节水、苹果、奶山羊、肉牛肉羊、生猪、猕猴桃、蔬菜、茶叶、木耳、耕地提升等11项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在乳制品、生猪、茶、蔬菜、苹果、家禽、食用菌、肉牛肉羊、猕猴桃等九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方面,以及在提高粮食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的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
二、奖励等级数量及标准
(一)等级和数量。农技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本次奖励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45项)、二等奖40%(120项)、三等奖45%(135项)。各奖励等级中,对基层单位或个人的授奖数量应占一定比例。申报资料正式提交后,申报等级不得变更。
(二)评审标准。根据成果或技术的先进性及推广难度、推广规模、推广模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主要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取得特别重大进步;推广速度很快、实施措施有创新;组织管理水平达国内先进;取得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覆盖面大,农民增收非常显著。
二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主要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取得重大进步;推广速度快、实施措施有创新;组织管理水平达省内领先;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覆盖面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主要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取得显著进步;推广速度较快、实施措施有新意;组织管理水平达省内先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覆盖面大、农民增收明显。
严格按照申报等级,分别对一等奖和二等奖、三等奖独立评审。“一等奖”评审落选成果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二等奖”评审落选成果可降格参评三等奖。
三、项目评价
(一)评价方式。由农技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授权的学会或第三方鉴定机构组织评价。
(二)效益测算。应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测算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形成分析报告。经济效益测算参照《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效益计算方法》执行,并附具体计算过程。
(三)评价材料。一般包括成果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效益测算分析报告、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证书(须含验收或评价意见、验收或评价专家组名单及本人签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等)。
四、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
(一)申报条件。申报农技推广奖的成果须符合下列要求:
1.2021年9月16日-2023年12月31日通过验收或评价的成果。
2.成果无争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3.已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和省科技奖等省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农技推广奖。
(二)主要完成单位及完成人。
1.主要完成单位。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均不超过5个,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政机关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2.主要完成人。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分别不超过15、12、10人,主要完成人必须在申报项目方案设计、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咨询指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并在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中具体说明。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其中县级(含)及以下人员占比不得低于30%。同一年度同一完成人只能作为一个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成果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公管理单位非参公技术干部可以作为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顺序予以排序。
(三)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8项内容:
1.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申报书。
2.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4.效益测算报告。
5.项目验收报告或成果评价报告或鉴定证书。
6.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应用证明,加盖公章和财务公章(只在1个县实施的,同时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应用效益证明)。
7.查新报告、公示证明以及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证复印件等其他有关资料。
8.第一完成单位出具的成果无争议和无重复报奖承诺。
五、申报和评审
(一)单位申报。由第一完成单位按本方案准备相关材料,并按要求报送。中央在陕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办公室直接申报并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其它申报单位,按所属行业、地区,向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前,申报单位应对成果名称、核心内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在主要完成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方可申报。
(二)初审推荐。由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并对初审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统一推荐至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办公室。
(三)形式审查。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或推荐单位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部门和行业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由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办公室按成果方向归类,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局),以及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气象局、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进行行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专业评审。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办公室组织相关涉农行业的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进行专业评审,确定拟奖成果及奖励等级。专业评审中要对每个成果进行质疑答辩,答辩人必须是成果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经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办公室同意,可书面委托第二完成人参加答辩。专业评审时组织专家对拟奖成果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六)公示及异议处理。省农技推广奖评审规则、程序、结果等信息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任何组织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凡是匿名或单位未盖公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公示及异议处理的专业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获奖成果。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六、表彰奖励
由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会员将获奖成果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公布表彰决定,并向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
省农技推广奖是省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违规处理
申报单位、推荐单位、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评审纪律。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省农技推广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一)对违规的获奖者。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农业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农技推广奖的,已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项的成果再次申报获奖的,由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办公室撤销奖励、回收证书,记入省农技推广奖励诚信档案,并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违规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记入省农技推广奖励诚信档案,有关问题线索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违规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入省农技推广奖励诚信档案、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省农技推广奖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四)对违规的工作人员。参与省农技推广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五)对违规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为参加省农技推广奖评奖的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其出具的相关报告三年内不得作为参加评奖的成果的评价依据。
八、其他有关要求
(一)请推荐申报单位高度重视,按时按要求做好组织工作,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相关材料,包括推荐函(含推荐项目数量、名称、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等级以及公示情况等内容)和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实行属地申报管理,涉农高校、科研单位等通过所在市(区)推荐上报。厅属单位直接推荐上报。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妮,029-87316910;王晨光,029-87335733
邮寄地址:西安市习武园27号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邮编:710003
电子邮箱:nytkjc@163.com
附件:1.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申报书
2.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用证明
3.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异议处理单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效益计算方法
5.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汇总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wj/20230605/9823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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