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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建立先期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蔬菜、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对其他食用农产品鼓励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配合,准确掌握主体名录,督促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及时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县、乡农业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业务指导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区域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方服务站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等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发放至每一个涉农村(社)委会,支持和鼓励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保存有效凭证至少二年。承诺达标合格证(生产主体)样式详见附件1。

  (二)农产品收购环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入驻国家追溯平台,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承诺达标合格证(收购主体)样式详见附件2。

  (三)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环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实施质量安全控制,并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

  二、严格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

  (一)健全完善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抽检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二)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三)加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管理,审查核验经营资质(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其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三、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源头管控,通过日常检查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未依法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且已流向市场或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生产销售信息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并禁止未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销售。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及电话:邓志平,0871-65352905;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黄志奇,0871-64568873。

  

  附件:1.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生产主体)

   2.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收购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3/zuixinwenjian_0710/399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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