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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3年珠江流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贵州省2023年珠江流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央一号文件“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要求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3〕1号)安排部署,我厅将继续开展珠江流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在养护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贯彻《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采取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三、禁渔管理有关规定

  禁渔区:指珠江流域天然水域,包括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都柳江、蒙江、万峰湖、龙滩库区等河流、湖泊、水库。涉及花溪区、六枝特区、盘州市、水城区、西秀区、镇宁县、关岭县、紫云县、威宁县、雷山县、丹寨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都匀市、贵定县、独山县、平塘县、荔波县、三都县、惠水县、长顺县、罗甸县、兴义市、兴仁市、贞丰县、册亨县、望谟县、普安县、晴隆县、安龙县等31个县(市、区、特区)。

  禁渔期: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止行为: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四、工作任务

  一是落实渔船管控。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验等措施,掌握渔船动态,强化渔船管理。

  二是抓好执法监管。重点加强对跨省(市、县)交界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区域(场所)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获物和禁用渔具销售。

  三是加强执法协作。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加大对规模性、团伙化、链条式非法捕捞案件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跨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加大联合巡航执法力度。

  四是提升执法能力。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日常执法监管经费,配备一批渔政执法船艇等装备设施。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培训,着力提升一线渔政执法人员实务技能。

  五是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手机短信、“两微一端”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宣传禁渔政策,广泛宣传禁渔期制度及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营造全民参与禁渔管理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jd/202303/t20230329_78800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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