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的政策解读
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就《实施细则》发布后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实施细则》?
答: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22〕35号),主要目的是以责任落实推动政策落实、工作落实,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省委农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贵州实际情况,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我省《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和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合力推进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推进贵州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实施细则》对落实乡村振兴部门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我省《实施细则》对省直部门推进乡村振兴主要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责任内容上,《实施细则》明确部门推进乡村振兴9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快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省、坚决扛起保障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等内容。
在责任要求上,《实施细则》明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做好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围绕乡村“五大振兴”目标任务,完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任务落实。省直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配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在责任主体上,《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省直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问:《实施细则》对落实乡村振兴市县乡党委和政府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我省《实施细则》明确市县乡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直接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对有关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责任内容上,《实施细则》明确了市县乡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14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三农”工作首要任务、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推进乡村文化振兴、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推进乡村组织振兴、借鉴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深化新阶段农村改革、全面提升乡村振兴要素保障水平、强化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等。
在责任要求上,《实施细则》分级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的具体责任。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组织发动群众,加强统一指挥,加大统筹协调,坚持“一村一策”,实行精准指导,编制村庄规划,推动资金项目落地,有效发挥基层基础作用。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在责任主体上,《实施细则》强调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重点工作落实。村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发挥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作用,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政策落实、项目实施,配合开展驻村帮扶、结对帮扶等工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
问:《实施细则》在社会动员方面提出了哪些明确的要求?
答:我省《实施细则》在社会动员方面提出了5个方面明确的要求。
一是各级定点帮扶单位做好服务保障,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加大医疗、教育、科技等“组团式”帮扶力度,持续选派挂职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加大政策、资金、项目、人才、信息、技术、智力等支持力度,提高帮扶实效。
二是持续深化东西部协作,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推进责任、产业、就业、人才、市场“五个共同体”建设,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打造粤黔东西部协作典范,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三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发挥优势助力乡村振兴。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农业农村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
四是配合和支持驻黔部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帮扶成效,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通过创业指导、平台搭建、培训赋能等途径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就业,投身乡村振兴。
五是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民个人积极支持、参与乡村振兴。扎实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
问:《实施细则》在强化考核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我省《实施细则》在强化考核监督方面作出了5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做好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根据党中央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省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市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省级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等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落实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省委、省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三是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省直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市县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四是省纪委省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五是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jd/202309/t20230921_8244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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