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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1号)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我厅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不断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使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促进相关数据的有效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和使用等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日常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主要包括:

  (一)承包地权属数据。包括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信息、权属来源、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审核材料、调查工作底图、二轮公示图等纸质和电子化资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成果等。

  (二)地理信息数据。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由正射影像图解译的地块矢量数据和权属数据,正射影像图叠加矢量数据。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以及对承包地四至描述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地物信息。农村土地权属要素,包括地块、界址点、界址线以及基本农田数据。栅格数据,包括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等。

  (三)实际工作中的其他相关数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数据安全规范使用,并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建设、管理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落实。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汇总检查全区各市、县(市、区)数据,向农业农村部提交全区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指导市、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平台由自治区农业信息中心具体管理。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所辖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安全管理。汇总检查所辖县(市、区)数据,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交全市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变更、纠错等工作,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可自行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与更新的具体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配备数据存储和管理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并做好相关运行维护,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一)调查图件和涉密数据资料要存放在专用或保密场所内进行保管,实行专人专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霉烂变质及防鼠、防虫等措施。

  (二)电子数据要严格进行安全保管,贮存保密电子数据的设备不能连接互联网,数据导出导入须通过专用移动存储设备。

  (三)存有涉密数据资料的存储设备损坏时,应按相关保密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过程中要确保涉密数据资料安全,更换具有存储性能的硬件需按相关保密要求统一办理销毁手续。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及相关设备的维护,逐级落实保管责任人,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土地承包数据保管能力和水平。在任务结束和原负责人调整调离时,应及时登记并更换密码和密钥。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保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损毁和丢失,做好历史数据和涉密数据的备份和管理。未经同意,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日常更新工作,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加强对数据保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历史数据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向上级提交1次更新数据。

  (一)土地承包数据发生变更后,更新数据应及时提交(移交)县级数据保管单位。提交(移交)数据须同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提交(移交)清单(附件1),提交(移交)的数据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质检软件检查。

  (二)县级土地承包数据发生变更后,按规定时间由市级统一提交至自治区农业信息中心,并同时提交数据库质检报告、数据提交(移交)清单。

  (三)自治区原则上每半年接收1次更新数据。接收更新数据时,应检查数据库质检报告并通过人工和质检软件检查所提交的数据,确认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监管,对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承包农户、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管理,应当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拓展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应用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优先满足国家应急和国家安全需求,保障数据应用示范、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需求,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领域时,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承包农户或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可以是独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数据内容、范围与使用目的要和实际需求相匹配;

  (四)申请使用方的数据保管条件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和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借用涉密测绘成果等相关规定,办理保密资料的借用、归还、销毁手续,领(借)用、销毁资料账单应长期保存备查。

  (一)使用申请。单位、个人根据所需数据涉及的空间范围,向相应地区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明确用途目的和所需数据的内容范围。申请单位数据领取人员不少于2名,须同时提交正式公函(明确办理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附件2),及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个人(代理人)须同时提交《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本人(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使用审定。先由数据保管单位对申请使用数据可行性进行初核,并经业务职能机构全面审核后,再报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如申请使用市县级数据范围较广、影响面较大或敏感性强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否则,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数据。

  第十五条

  数据提供与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进行数据比对。数据提供应遵循提供数据与申请数据的实际需求相匹配原则,申请获得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或个人与数据保管单位进行数据比对,确定可提供的数据内容范围。申请使用数据内容范围明确且与实际需求相符的,无须进行数据比对。

  (二)签订使用保密协议。经数据比对确定提供使用数据内容范围后,使用数据的单位或个人要与数据保管单位签订使用保密协议(附件3),明确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提供数据。数据保管单位对申请材料及使用保密协议核验无误后,按照确定可提供使用数据内容范围,拷贝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数据。

  (四)使用登记。数据保管单位对每次的数据使用记录在档,填写《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台账》(附件4),确保数据使用情况可回溯。

  (五)数据使用方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以上使用保密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负责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更新和使用的保密管理。保管工作中确有必要的,可依照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定密权限和程序,进行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定密工作,并依照《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发现数据泄密、失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对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数据资料提交(移交)清单

  2.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

  3.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保密协议书

  4.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台账

  相关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fxwj/t12666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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