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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2年9月2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为推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构建高水平监管、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充分认识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明确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怎么样让老百姓吃得安全放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信心,是民生领域也是三农工作需要解决的一大重要、紧迫和现实问题。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把所有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收储运商贩等都纳入监管视野,坚持重典治乱,依法惩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这有利于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了法治保障。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十四五”时期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石。当前,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但农产品普通大路货多,优质绿色农产品少,品牌多而不精、杂而不亮,终端产品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不充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紧盯维护公众健康的同时,对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也提出要求,其目的是引导农产品既要产得出、产得优,也要卖得出、卖得好,进一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以助推乡村产业兴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大局。

  (三)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利于强化基层监管能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多年稳定在97%以上。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尚未根除,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监管基础较为薄弱。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的部门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延伸到乡镇和村一级,有利于夯实监管“最初一公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供依据。

  二、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点内容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2年9月2日发布,2023年1月1日实施。全文共8章81条,与现行法相比超过1/3为新增条款,54%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新法最突出的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职责更大更深,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农户的违规处罚力度更加严厉。

  一是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地方政府特别明确了乡镇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加强收储运环节监管,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明确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同时,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并确保严格实施。

  三是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坚持源头治理,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对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控制;明确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防止对农产品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和追溯管理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可明晰。

  四是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效。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并明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同时,强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做好行刑衔接作了规定。此外,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规定了较轻的处罚,既起到震慑作用,又兼顾农户的发展现状,引导农户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三、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特色亮点

  亮点一∶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

  新法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充分结合我国“大国小农”农情,对农户服务与监管并重,明确规定“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同时,对农户的处罚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较轻。

  亮点二∶创新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新法创新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更好促进产地与市场有效衔接,进一步确立了这项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同时通过自律、他律和国律的力量汇聚起来,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亮点三∶强化基层监管,夯实"最初一公里"

  新法明确“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提升乡镇监管能力、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亮点四∶健全完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

  新法在原法已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基础上,明确了部、省两级开展风险监测的重点;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赋予了国务院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职责,建立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机制,细化了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学科领域。

  亮点五: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

  新法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主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

  亮点六∶突出绿色优质,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

  新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绿色优质农产品这一提法,鼓励选用优质品种,采取绿色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升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精品品牌。同时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标准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志,明确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为促进优质优价提供支撑。

  亮点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新法明确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亮点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新法推动建立社会共治体系,明确规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效。

  亮点九∶建立责任约谈制度,防患风险,压实责任

  新法新增责任约谈制度,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亮点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拘留”处罚形式

  新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拘留”处罚形式,进一步提高处罚额度。

  我们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毫不放松抓好“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扎实推进乡镇网格化管理等重点工作,强化农产品上市前监督抽检,不断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解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3/1/16/art_27936_4452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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