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三个明确”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3月10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3〕6号),指导各地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项目建设要求。时间安排上,上年度项目应在3月底前完成田间主体工程,6月底前完成县级自验,8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本年度项目应在3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并报省级备案,7月15日前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核审批,10月底前全面完成前期工作,11月上旬前全面开工,12月底前工程投资进度达到70%以上。项目试点上,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旱地高标准农田、整县整乡推进高标准农田和绿色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坚持试点项目和年度建设任务“四个同步”,即同步编制实施方案,同步开展勘测设计和审查批复,同步开展工程建设,同步开展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原则上,每个设区市确定试点项目每类不少于1个。重点选择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种业基地、农业文旅产业园、现代农业产业园、种田大户承包地和适合开垦为耕地的地块开展建设试点。
二、明确了耕地保护要求。要求各地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开展项目设计,统筹优化沟渠路等基础设施布局,基础设施占地率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应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新增耕地要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依法按程序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补建。
三、明确了资金管理要求。要求各地上年度项目,原则上应在11月底前完成竣工决算批复,12月20日前完成工程款拨付。本年度项目,开工后要适时结算工程进度款,原则上应在11月上旬前支付到位,12月20日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直达资金拨付进度要达到90%以上,力争达到100%。同时,要求各地强化“借、用、管、还”全流程管理,真实准确编制融资平衡方案,确保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落实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还本付息保障机制,及时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和新增产能指标纳入省级调剂库进行交易,交易收益优先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债券本息偿还。
文件材料: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3/3/16/art_27936_439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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