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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把民族种业搞上去”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为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明确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位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新格局,为建设种业强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全省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制定我省农业种质资源品种名录或保护名录,建立全省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初步形成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和鉴定评价体系。力争到2035年,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评价及创新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全面建成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和资源深度鉴定评价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以农业种质资源安全保护与有效利用为核心,研究制定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加快构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所有任务均有涉及,后不再单独列出)

  (二)开展普查收集。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任务,抢救性收集珍稀、濒危、特有、独占性资源与地方特色品种,确保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不丧失。加强主要作物审定品种、非主要作物登记品种的收集整理和入库保存,育种单位负责将通过品种审定、登记后的种子样品提交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进行保护。加强主要作物近缘野生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江西畜禽遗传资源志》为依据,加强全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和登记,加快地方畜禽品种遗传材料采集保存工作。在保证种质资源和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加大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力度,做好引进农业种质资源检疫性病虫害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中医药局、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南昌海关)

  (三)加强鉴定评价。依托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搭建省级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推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新种质创制研究。开展作物优质高产、宜机高抗等重要经济性状形成机制、群体协同进化规律、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多样性研究,加强种质资源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评价,深度发掘功能物质、优异种质、优异基因,构建种质资源分子指纹图谱库。开展畜禽耐粗饲、强抗病、优品质和强适应性等优良种质特性研究,加快高通量鉴定、等位基因规模化发掘等技术应用,挖掘优异性状的关键和调控因子。开展水产生物生长、性别、品质、抗病、抗逆等重要性状的遗传基础解析,发掘有育种利用价值、品质性状优异的标记基因和等位基因。公益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按照职责定位,做好种质资源基本性状鉴定、数据汇交、信息发布及实物分发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

  (四)健全保护体系。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和保护机制。省农业农村厅为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部门。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为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市、县(区)政府要明确本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加强辖区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圃)建设。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建立全省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加快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完善东乡野生稻原位保护区、国家东南山地作物种质资源圃、江西省中药资源重点特种保存圃等建设,认定建设一批新的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构建以资源库为中心、资源圃为支撑、原生境保护区为补充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完善提升泰和乌鸡、广丰白耳黄鸡、兴国灰鹅、吉安红毛鸭、玉山黑猪、东乡花猪等国家级保种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级保种场,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名录》《江西畜禽遗传资源志》、还未建场保护的地方畜禽品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要制定方案,落实资金,加快推进,做到应保尽保。对濒危种质资源品种实行抢救性保护。强化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中医药局、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

  (五)加大开发利用。推进良种科研联合攻关,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及应用,完善种业创新技术体系,整合分子育种、常规育种和远缘杂交育种技术,规模化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种质。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开展创新种质上市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推动农业种质资源高效利用。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新,支持地方特色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推动玉山黑猪、赣西两头乌猪、杭猪、锦江黄牛、赣西黑羊、泰和乌鸡、宁都黄鸡、崇仁麻鸡、康乐鸡、吉安红毛鸭、兴国灰鹅等地方品种商业化、产业化开发。加强我省道地、特色中药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中医药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建立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中医药局、南昌海关、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政府履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属地管理责任,要制定实施办法,落实专职部门负责。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考核内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南昌海关、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

  (二)完善政策支持。落实《畜牧法》《种子法》等相关法规,种质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可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以及农业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利用等基础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科技项目优先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倾斜。健全财政支持的种质资源与信息汇交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建设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

  (三)严格奖惩监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规范农业种质资源获取方式和途径、资源数据信息和保密原则,依法依规查处侵占、破坏农业种质资源,严厉打击私自采集天然种质资源和非法向境外提供农业种质资源等违法行为,防止优异农业种质资源流失。审计部门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

  

  

  2020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解读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图解: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0/8/12/art_27784_2736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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