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全省“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6日
全省“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切实保障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紧盯肉牛肉羊养殖、贩运、屠宰企业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统筹生猪“瘦肉精”监管,在全省范围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在畜禽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迅速组织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排查过程中,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督促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不留漏洞和死角。
1.对养殖环节开展排查。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
2.对收购贩运环节开展排查。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并动态掌握活畜购销渠道。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活畜交易场所,重点检查交易活畜有无检疫证明、收购贩运记录。
3.对屠宰环节开展排查。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
(二)开展监督抽检。根据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省级将结合2021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对问题多发地区加大抽检频次,采取明察暗访、巡查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强化检打联动,从快、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瘦肉精”违法行为。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紧盯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完善跨区域案件协查机制,在屠宰检测中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来自外地的,在取得确证结果后及时通报产地农业农村部门,产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通报后立即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检测,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在抽样检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决打掉“保护伞”。
(四)畅通举报渠道。农业农村部设立受理社会举报的电话010-59191356,省厅设立受理社会举报的电话12316。各地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收集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件件有反馈。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渠道,面向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的生产经营者,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要求,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引导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厅成立由厅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厅畜牧兽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执法监督处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选派业务骨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不得由被抽样单位送检,避免出现所谓“绿色羊”应付检测问题。要充分调动系统内各方面力量,强化协同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于3月29日前,将工作组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厅畜牧兽医局。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联动,强化“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推动加大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力度,实现生产流通各环节监管无缝对接。
(三)加强信息调度和督促督办。将采取每周调度、情况通报、案件督办、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必要时进行约谈督促。请各地按要求每周一下班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每周调度表(见附件),于6月28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厅畜牧兽医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文虹,0791-86217341,517088798@qq.com;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万华,0791-86110058,naj1521@163.com;厅执法监督处张小明,0791-86219719,zfjdc@jxagri.gov.cn。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1/4/1/art_27783_3306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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