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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重点水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退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巩固和维护全省禁捕管理秩序,确保长江“十年禁渔”落实落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江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重点水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围绕“一年起好步、管得住,三年强基础、顶得住,十年练内功、稳得住”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禁捕执法监管网络,健全行刑衔接、案件移交、联合办案、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资源共用等工作机制,推动禁捕执法监管关口前移,形成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的禁捕执法监管合力,为巩固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落实共抓长江大保护战略、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构建纵向贯通省市县乡、横向联动行业部门的禁捕执法体系。重点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达到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的“六有”目标。已设有渔政执法队伍的机构继续保持相对独立,重点水域市、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应下设专门从事渔政执法工作的内设或分支机构,要保证一定规模的人员力量专门从事渔政执法,做到人员力量与“十年禁渔”任务相匹配。

  (二)加强协助巡护,补充执法力量。各地要结合禁捕水域执法管理实际需求和退捕渔民安置工作,适当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志愿者或社会人员开展渔政协助巡护工作,配合渔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航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难题。要制定协助巡护管理制度,加强协助巡护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协助巡护行为,防止选择性巡护、粗暴劝阻等做法,坚决杜绝辅助人员监守自盗等行为。要强化协助巡护人员工资福利和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取证、通讯和安全防护等协助巡护设施设备。湖区可以探索渔政协助巡护与乡村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相结合机制,建立综合协助巡护队伍,发挥集约效益。

  (三)加强装备建设,提升技防水平。各地要加快建设禁捕水域的雷达监控、视频监控、电子围栏等现代化设施设备,运用信息采集与传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实现全天候、全覆盖、全流程、精准识别的智慧监管,对非法捕捞行为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反应。要根据管辖水域,按标准配备船艇、无人机、执法车、摩托车、电动车等执法和巡护装备,装备建设要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向禁捕水域面积大、非法捕捞行为多发、执法管理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充分保障禁捕执法快速抵达和快速处置,提高执法监管威慑力,彻底解决“看得见、管不着”和“管得着、抓不了”等难题。

  (四)加强网格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强化重点水域网格管理领导,健全禁捕水域设区市、县、乡、村四级网格长管理体系,网格长由所在河段(水域)的河湖长担任。设区市、县级网格长主要承担协调、督促辖区相关部门解决格单元打击非法捕捞难点难题,乡、村级网格长主要承担格单元日常巡查、信息采集、隐患处置、宣传发动等基础工作。要完善网格内水利、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市、县(区)际协同配合执法机制,清理交叉边界水域的监管盲区。要建立“一案双查”机制,即在“谁发现、谁处理”“谁查获、谁处置”的原则下,对非法捕捞者所在地的监管责任进行倒查,依法依规追责。

  (五)加强禁捕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按权限科学合理划定禁捕范围,加强禁捕水域日常执法巡查,重点针对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县际联合执法行动、部门统一执法行动,有力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既要强化执法威慑,又要避免案件拔高处理,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将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制定禁止垂钓区域、可用钓具、可用钓法等清单,引导群众文明垂钓、生态垂钓。

  (六)加强船舶管理,消除涉渔隐患。各地要加强对公务、营运、科研等船舶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属地管理职责,由乡镇政府将有关部门按规定不予发放相关证书的自用船舶予以造册登记,确定航区用途,统一编制标识船名船号,并明确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捕捞、运输、销售天然渔业资源等行为。乡镇政府要将造册登记的乡镇船舶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上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大“三无”船舶(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大马力快艇、商货船等涉渔行为整治力度。“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港航部门依法处理。对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公告程序,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分类处置。

  (七)加强联谊联防,坚持群防群控。各地要坚持和完善鄱阳湖联谊联防机制,全力打好湖区稳定“组合拳”。调整联谊联防重心,由打击转移到防范、由惩治威慑转移到宣传引导、由水上执法转移到岸上防控,并从解决渔民生计、扶持渔村经济发展入手,变管理为服务,从源头上消除湖区稳定隐患。要优化联合巡逻机制,健全完善联合执法、联动协作、考核奖惩等机制,强化蛇山岛联勤指挥中心的中枢作用,着力打造综合高效、协调联动、执法规范的专业化巡逻执法体系。要进一步健全有奖举报机制,加强与民间组织、环保人士、专家学者的沟通交流,强化社会举报监督,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群管群控工作格局。

  (八)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各地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确保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行为规范。编制实施执法和协助巡护人员轮训计划,定期开展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典型推介、指导案例发布、典型案例剖析、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工作,加强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全面提升执法队伍软实力。推进“互联网+执法”,做到基础网络共建、案件信息共享、程序环节衔接,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责任。各地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全面禁捕执法监管。要继续保持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的常态化运行机制,推动县、乡、村三级落实好属地责任。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禁渔令”落实落地。

  (二)强化支撑保障,加强督导考核。各地要将重点水域禁捕执法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渔政装备设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要落实协助巡护队伍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维护巡护人员合法权益。要将禁捕管理长效机制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绩效、河湖长制等相关考核体系和督查激励措施,实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力度大、完成任务好、实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实、维稳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等发挥积极作用,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食”禁捕水域野生鱼的良好氛围。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抵制意识。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1/10/18/art_27784_3697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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