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农机购置补贴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原则,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市、区)实施,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确定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含已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多功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报废农机主要部件见附件3。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达到报废年限的。18kW及以下小型轮式或手扶拖拉机10年、18kW以上大中型轮式或手扶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多功能拖拉机6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18kW及以下饲料(草)粉碎机10年、18kW以上饲料(草)粉碎机12年、铡草机10年。二是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三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核定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可分开独立实施补贴。报废补贴部分实行定额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贴额,在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基础上,归并细化类别档次,测算核定具体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测算核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更新补贴部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布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包括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等经营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确定,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简化操作程序
1.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应按《指导意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向机主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拆前图片应包括整机与机主合照图片、铭牌图片及主要部件图片,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2.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机具牌证、及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到当地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对牌证进行注销登记,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并盖章。
3.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身份证、银行卡(折)、及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等资料,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报废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公示无异议补贴申请的补贴资金结算函。县级财政部门对结算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制度进行资金拨付管理,并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充分应用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实时统计补贴机具数量的功能,已报废机具数量达到已购置补贴机具数量时,停止受理报废补贴申请。
(六)强化主体责任
机主、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自愿参与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享有政策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1.机主责任。机主对报废农机主要部件齐全、来源(归属)清楚合法等负责,对报废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2.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责任。回收企业要核对报废农机主要部件是否齐全、来源(归属)是否清楚合法、是否符合报废条件,对核对结果负责;要核对填写报废农机的机具类别、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等信息,对相关信息负责;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对回收拆解负责;要向机主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对图片真实性负责;要对报废农机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对相关档案负责;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作为推进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将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末端,落实成效。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优化服务便民。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及时将回收企业的位置、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机主报废旧机。要改进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努力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共同协商有关事项。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工作进行监督,按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查回收企业的回收拆解档案,督促回收企业留存好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等资料,探索建立远程监控回收拆解机制。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县(市、区)要针对机主身份、机具信息、机具拆解等环节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要加强源头管理,及时走访检查,严查严处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企业、个人和经营组织,按上级政策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商务厅备案。要加强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附件:1.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福建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3.报废农机主要部件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fdzdgknr/nyyw/nyzc/202008/t20200819_53662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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