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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10日

  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合法耕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国营农场,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由相关市县负责落实政策。

  (二)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今年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甘薯、马铃薯、谷子、高粱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补贴标准。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次性补贴资金额度和各市、县2022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省按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并切块下达各地。各地区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及今年核实确定的补贴种植面积核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要统一。

  二、补贴资金拨付与发放

  此次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号)等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各司其职,抓紧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拨付、发放等工作,并与当地金融机构做好衔接,及时拨付资金,不误农时。

  各地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大对补贴面积的核实力度。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折)通”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三、规范补贴发放流程

  (一)自主申报登记。实际种地农民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今年实际种植面积,标明种植作物、耕地属性(承包、流转等),同时登记补贴惠农“一卡通”账号。

  (二)统计汇总审核。由乡镇(街道或农场,下同)政府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部署各村委会对全村一次性补贴基本信息情况(姓名、种植作物、种植面积、耕地属性、“一卡通”账号等)按统一格式进行汇总,并进行核查确认。

  (三)实行村级公示。经核查确认的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由乡镇农业等相关部门经手人和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3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并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准确。

  (四)汇总备份上报。各乡镇将核查确认后的补贴基本信息(分户情况)汇总,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基本信息情况备份归档,以备核查。

  (五)补贴资金发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全县补贴基本信息汇总确认后,以正式公函形式将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联合测算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要组织将补贴资金发放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补贴发放做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确保于5月底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抽查及专项核查机制,利用大数据辅助核对,强化资金的审核和监管,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保管农民补贴资金发放的存折(卡)、支取他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一卡通”基础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向代发银行同步发送账户明细,对因基础信息有误而造成发放失败的,及时根据银行反馈数据更正信息。严禁以拨作支,在“一卡通”代发专户形成沉淀。

  (三)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有效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政策透明度。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公开咨询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跟踪资金拨付进展情况,做好执行分析。对资金拨付明显偏慢、补贴发放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应通过调研、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导。6月5日前,各市、沈抚示范区将补贴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并附《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原文链接:https://nync.ln.gov.cn/nync/index/zwgk/zszdgkwj/2023080410423431498/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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