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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农办安发〔2023〕523号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应急工作程序,依法、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置我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在我省管辖水域或辽宁籍渔船在省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3.2 其他由农业农村部指定我省协调或参与处置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3.3 指导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4.3  分级响应,就近救助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遵循就近救助原则,根据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发生水域和等级,距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市、县(市、区)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响应,协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分级处理。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和渔民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  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兼任组长,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组长,厅机关相关处室、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和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为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农业安全生产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地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应急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政府有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协调、指导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和省安委办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根据事件等级和工作需要,指导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  应急指挥办公室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具体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配合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导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提出调整处置方案建议,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2.2.3  应急处置力量

  (1)服从地方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及时出动参加应急行动。

  (2)参加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地方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预防预警

  3.1  预防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指导其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渔业船舶船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组)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周边形势、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3.2  预警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气象、海况、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渔业船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2)预警解除后,各部门应逐级、及时发布通知,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1.2  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1.3  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1.4  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  信息收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守听全国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电话“95166”,确保通信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2.2  信息报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或敏感事件上报省委省政府,并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抄报农业农村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一般事件上报至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向地方海上专业搜救机构通报相关涉险信息。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报告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

  (5)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情况;

  (6)当事船舶的救助要求;

  (7)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8)已采取的措施;

  (9)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10)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由农业农村部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Ⅰ级响应;发生Ⅱ级、Ⅲ级、Ⅳ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省级、地(市)和县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件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4.4  响应措施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5)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6)应急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

  (7)应急指挥机构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

  4.5  处置措施

  (1)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海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协调相关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参与救助。

  (5)应急指挥机构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并关注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救助行动。

  4.6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人员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急救援可以终止,应急响应不能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协调相关保险理赔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要求,指定负责人及时对外发布准确、权威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加强舆情的监测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应急保障

  8.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及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并注重加强渔船信息化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名册,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守听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重点渔业船舶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对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保障作用。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8.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9.监督与管理

  9.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

  9.3  监督与检查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定期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出修订意见。

  9.4  奖励与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应急处置工作中,对迟报、谎报、瞒报事件的,或者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或者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以及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10.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0年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印发的《辽宁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农办安发〔2020〕321号)同时废止。

  11. 附件

  农业农村部、各省(区、市)、省内沿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联系电话

  附件

  农业农村部、各省(区、市)、省内

  沿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

  区号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非工作时间)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48

  沈阳市

  农业农村局

  024

  82703859

  辽宁省

  农业农村厅

  024-23448850

  大连市

  海洋发展局

  0411

  95166

  辽宁省渔港

  监督执法队

  辽宁非沿海市区号+95166

  鞍山市

  农业农村局

  0412

  5534534

  5532792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022-66312604

  抚顺市

  农业农村局

  024

  57500774

  57500283

  河北省

  农业农村厅

  0311-86256809

  本溪市

  农业农村局

  024

  43103912

  43103881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021-65483834

  丹东市

  农业农村局

  0415

  95166

  江苏省

  农业农村厅

  025-86260011

  锦州市

  农业农村局

  0416

  95166

  浙江省

  农业农村厅

  0571-88007111

  营口市

  农业农村局

  0417

  95166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0591-83516129

  阜新市

  农业农村局

  0418

  2822337

  山东省

  农业农村厅

  0531-82987710

  辽阳市

  农业农村局

  0419

  2124753

  2122761

  广东省

  农业农村厅

  020-86393467

  铁岭市

  农业农村局

  024

  79860325

  135910046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0771-5775673

  朝阳市

  农业农村局

  0421

  2926610

  2926610

  海南省

  农业农村厅

  0898-66501623

  盘锦市

  农业农村局

  0427

  95166

  备用方式

  区号+95166

  葫芦岛市

  农业农村局

  0429

  95166

  


原文链接:https://nync.ln.gov.cn/nync/index/zwgk/zszdgkwj/202309041535565929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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