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更好地实施《裁量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裁量基准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农业农村部门所执行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2019年12月制定的,该基准的实施,实现了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法制保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健全完善,需要对裁量基准及时修改完善,为此,根据近几年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我们组织对2019年裁量基准中种植业部分(不含渔业)进行修订,形成了现《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分种子食用菌、农药、肥料、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蚕种、农业转基因安全、野生植物保护、农业机械等10个领域,共有141项。与2019年版相比,修改了22项,增加了27项,删除了17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种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禁业等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山东省种子条例》相关规定,增加了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销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农药部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增加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相关规定,增加了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肥料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相应裁量基准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等内容。
(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增加了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裁量基准内容。
(六)蚕种部分。依据《蚕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删除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事项。
(七)农机部分。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删除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事项,完善了自由裁量基准内容。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裁量基准》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9日。
四、其他
《裁量基准》施行后,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年)》(鲁农法字〔2019〕15号)种植业部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zcjd/202302/t20230220_4247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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