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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原《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鲁农政法字〔2018〕5号)实施期间,我厅依据《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及原《办法》相关规定,先后受理、审批通过了16件次蚕种生产许可、31件次蚕种经营许可,办理条件明确、流程清晰,申请人反馈满意度高,取得了良好成效。

  原《办法》实施期届满,为切合政务服务改革后的工作实际,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2022年10月,我厅启动了修订工作。经研究讨论,此次修订重点落实在申报材料合并精简及相关文字精练方面。修订过程中,发放调查问卷、征求企业和专家意见,根据我省蚕种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形成了《办法》草案。其后,通过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核等多种形式,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定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包括总则,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申办、变更及期满申领,附则等五方面内容。依据《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经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与2018年版相比,《办法》除将所有“农业部(厅)”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厅)”外,共删除3处、修改13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行使层级及职责。《办法》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含桑蚕种、柞蚕种)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生产、经营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生产许可。明确了蚕种生产类别,申请不同类别(原种、一代杂交种、冷藏和浸酸)许可应具备的相关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格式。《办法》明确“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等”。规定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需提交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等3类材料。明确情况报告应包含申请者技术力量(含蚕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桑园(柞林)、场地(含养蚕室、质检室等设施设备、仪器)、检验仪器、蚕种生产及质量保证制度等情况;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主要包括蚕种冷藏库房、浸酸场地、设备仪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即申报蚕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的具体情况)。提供了审批表格式、承诺报告样本(见《办法》附件1、2)。

  (三)经营许可。明确了申请蚕种经营许可应具备的相关条件,规定了申报经营许可证需提交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等3类材料,明确了情况报告应包含经营场所、设施仪器、人员、运营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情况(即申报蚕种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的具体情况)。提供了审批表格式、承诺报告样本(见《办法》附件3、4)。

  (四)申办、变更及期满申领。明确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变更、期满申领的程序及许可证有效期等。明确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印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办法》明确,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

  (五)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有效期等。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zcjd/202305/t20230523_4329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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