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对《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8日
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农村部《蚕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柞蚕种包括母种、原种和普通种(一代杂交种)。
第四条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生产、经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等。
第七条 申请原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繁育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具备有效预防农药、化工等污染的保证措施。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柞林)。
(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养蚕室、制种室、催青室(保种室)、附属室及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等。
(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2名)。
(五)有完备的质检室和检验设备、仪器。桑、柞蚕种检验条件分别满足“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柞蚕种质量”(NY/T1625)的要求。
(六)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第八条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桑蚕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稳定安全的原蚕饲养基地。
(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养蚕室、制种室、催青室(保种室)、附属室及配套设施设备、仪器等。
(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完备的质检室和检验设备、仪器。桑、柞蚕种检验条件分别满足“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柞蚕一代杂交种”(NY1092)的要求。
(六)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第九条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应当具备与冷藏、浸酸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附件1)。
(二)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主要包括申请者技术力量、桑园(柞林)、场地、设施、仪器、蚕种生产及质量保证制度等情况;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主要包括蚕种冷藏库房、浸酸场地、设备仪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
(三)《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附件2)。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保藏设施、检验仪器等。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附件3)。
(二)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主要包括经营场所、设施、仪器、人员、运营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情况。
(三)《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附件4)。
第四章 申办、变更及期满申领
第十三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省农业农村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
附件:1.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
2.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
3.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4.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xzgfxwj/202305/t20230517_4324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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