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相关规定,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维护我市海洋渔业管理秩序,市农业农村委计划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公众及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社会公众及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或传真上海市农业农村委,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020室,邮编:200030传真号63557919。
电子邮件地址:591194072@qq.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5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我市海洋渔业秩序,我委重新调整确定了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定置张网等作业类型休渔时间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等有关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三、专项特许捕捞
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市农业农村委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其他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市农业农村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专项捕捞作业严禁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四、休渔管理要求
我市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报我委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我市休渔的或我市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dczj/20230320/6387c7fc687b4226a92819d8a73a9b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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