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总体解读
根据《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沪府〔2020〕84号)、《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10万亩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实现粮食生产由机械化向智能化迈进,在《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试行)》(沪农委〔2022〕222号)试点实施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奖补对象、资金来源、奖补内容、奖补标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6个方面。
二、条文释义
1、奖补对象。是指各涉农区、市属相关企业成功创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管理,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乡村振兴“三园”工程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3、奖补内容。为确保本市无人农场尽快投入实际生产应用,切实提高生产效率,结合当前技术发展现状,明确奖补条件为:一是单个无人农场建设面积应不少于1000亩;二是完成相应亩数的农田改造,以满足农机自动下田、自动转场的条件;三是完成必要的无人化智能驾驶设备改造,在不改变农机原有主体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加装各类传感器和自动控制系统,对现有耕、种、管、收农业机械进行无人驾驶智能化改造,以实现安全高效的无人化、智能化农机生产作业。
4、奖补标准。对成功创建设粮食生产无人农场的经营主体,按照通过市级验收的建设面积,市级财政给予每1000亩70万元的奖补。
5、奖补申请。建设主体完成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后,书面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奖补申请,并提交建设总结报告。
6、考核验收。市农业农村委按区级申请,适时组织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各项条件的建设完成情况。考核验收方式包括查验资料、绩效评价、以及实地查看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7、资金拨付。考核验收认定后,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认定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奖补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照规定下达奖补资金。
8、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试行)》(沪农委〔2022〕222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zcjd/20230925/45b1bdeeb95e44389b374b171d8197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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