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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为进一步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促进本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资源保护、提升产业整体效益,现将有关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要求予以细化明确,具体如下。

  一、严格支持范围及方向

  (一)支持范围: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从事粮食、蔬菜等种植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农作物、水产、畜禽高效绿色种养殖技术的推广与使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绿色农产品发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如农药包装、地膜等回收利用,畜禽、水产养殖场粪污、尾水资源化利用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等农业生产及创新改革任务。

  二、严格资金测算及分配

  (一)对涉农区:按照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1.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业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蔬菜种植面积、油菜大豆种植面积、水产养殖面积、畜禽养殖规模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2.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本市明确要求完成的事项,农业农村重大规划任务,其他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

  3.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任务完成率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对市属涉农单位:按照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任务据实安排资金(标准详见附件),纳入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管理。

  三、严格资金使用及管理

  (一)管理方式:对涉农区实行“任务清单”管理,除用于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区可以按照指导性任务要求,在本支持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资金原则上由区级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对市属涉农企业按照市级下达工作任务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资金原则上由市级直接拨付。

  (二)管理要求: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本区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并做好相关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批复工作,于市级任务清单下达后2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各区规定程序办理,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绩效评价: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时组织对上一年度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绿色生产补贴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该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有关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种植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2.蔬菜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3.畜牧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4.农机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5.渔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6.农产品质量监管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21117/78a9a4a663c94076be806d079f98f2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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