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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北京市自2013年起率先在全国启动了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并持续推进至今,有效改善了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提升了农村住户的生活品质,得到了广大农户的认可。当前,部分清洁取暖设备将陆续进入更新期。为稳妥有序开展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寿命到期后的更新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座谈和考察等相关工作,实施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

  在研究具体政策时,做到三个统筹: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政府市场关系,统筹经济、社会、生态、技术和能源供应关系;坚持四个原则:坚持人民立场、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科技赋能;把握四方面要求:一是农户年均负担不增加,困难群体有兜底;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户主体,财政补贴逐步退坡(第一轮设备安装财政补贴比例为60%-90%,本轮降低为40%);三是产品质量得到农户普遍认可,农户使用体验越来越好;四是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持续巩固,坚决防止燃煤复燃。

  一、工作原则

  明确了坚持人民立场、农户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节能高效、科技赋能;坚持责权明晰、分类实施四条工作原则。

  二、支持政策

  对清洁取暖设备运行使用满10年(燃气壁挂炉运行使用满8年)且无法正常使用和虽没有达到使用年限经认定具备报废标准的农村住户,参照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由农户市场化自行购买符合要求的清洁取暖设备,市区财政按照产品销售价格40%进行补贴(生态涵养区市、区财政分别补贴30%和10%,其他区市、区财政各负担20%)。空气源热泵类产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6万元/户,其他产品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0.36万元/户。设备更新后10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更新补贴政策。本政策暂定执行至2030年。

  对一次性支付设备资金有困难的,可按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相关金融产品,根据农户意愿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分期付款,区级财政予以贴息支持。

  对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各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加大补贴力度,具体补贴政策由各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三、适用对象

  对原享受政府补贴的农村住户更新设备和已完成整村改造村庄的新增住户安装清洁取暖设备,可享受本补贴政策。

  尚未实施整村改造的山区村庄住户延续原有的清洁取暖改造政策。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设备报废的,另行研究具体财政政策予以补贴。

  四、工作要求

  对加强补贴对象审核、严格遵守设备性能标准、设备售后服务、清洁取暖设备采购方式、选定入围企业名单、补贴申报、新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和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形成《清洁取暖设备报废标准》,作为《指导意见》的附件一并下发。


原文链接:https://nyncj.beijing.gov.cn/nyj/zwgk/zcjd/43623653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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