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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肉牛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全力做好发展用地保障,助推乡村振兴,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和预留肉牛产业发展用地空间。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位置的肉牛养殖项目,在乡镇和村庄规划中采取“留白”方式,重点保障肉牛养殖项目落地。肉牛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由各市优先安排,确有不足的,通过省级统筹予以保障。

  二、科学选址肉牛产业用地。鼓励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存量设施农业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鼓励通过改造提升、开发利用、资产入股、招商引资等方式,盘活使用各类工矿废弃地。肉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和饲草种植,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肉牛加工等产业用地应使用建设用地。

  三、合理确定肉牛养殖用地规模。肉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不超过20亩。确因生产需要,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核定,可以适当增加。

  四、支持统筹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各县(市、区)对肉牛养殖和辅助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的,应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做到应保尽保,县域内确实无法落实的,可在市域内统筹。对于已纳入县级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备案时不再审查耕地“进出平衡”事项。饲草种植使用一般耕地的,无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五、强化土地精准供应。引导肉牛加工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肉牛加工等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时,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可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等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实施“标准地”供地。土地出让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用地清单”交付给土地受让单位。鼓励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列入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区的,可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供应集体建设用地;非试点县区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六、合理降低用地成本。国有建设用地在确定出让最低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实际各项成本的,按实际成本费用收取。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弹性年期出让或长期租赁的,出让或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的,租赁期满后的出让年期按照弹性年期出让方式设定。具体年期或租赁期限根据企业类型、投资额度、企业需求及发展计划等情况科学确定。鼓励探索分期预存、资产抵押、银行保函以及承诺担保等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经营者投资负担。

    七、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肉牛养殖经营者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报,由肉牛养殖经营者或村级组织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对于申报范围涉及多个村集体或乡镇的,乡镇、县级政府应根据情况集中组织办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系统中,及时录入备案信息并上图入库。

  八、提升服务效能。各地要切实把保障肉牛养殖全产业链用地,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等情况进行梳理摸排,厘清空间底数;要在地类调查认定、土地确权登记、用地规划调整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要加强政策协同和宣传引导,主动靠前服务,在办理肉牛养殖用地申报时,积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全力做好肉牛养殖全产业链发展用地保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畜禽养殖类项目用地,可参照本通知办理。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8848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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