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国务院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失去了重要抓手,特别是外省地勘单位来黔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难以掌握相关信息,实施监督管理难度较大。2021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步建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统筹市县监管力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为统筹市县两级力量参与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切实规范全省地质勘查监管行为,制订了《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好用好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由总则、职责划分、监督检查、信用管理、附则5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
主要内容包括制订《实施细则》的依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明确规定在贵州省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1.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等。
2.矿产勘查:包括矿产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探矿工程勘查等。
3.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二)职责划分
1.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等工作。
2.省属地勘局,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地勘单位承担的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质量、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所属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地勘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改。配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所属地勘单位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3.地勘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上填报公示本单位有关信息,做好信息维护,公示信息每年度更新不少于1次;新承担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更新,不得迟报、漏报。严格遵守地质勘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有关地质勘查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以上。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以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组原则上应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代表,由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需按照有关要求如实记录、归集监督全过程情况。
3.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异常等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
4.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质量和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单位信息公示情况,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基本事实线索,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信用管理
1.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对列入异常名录的,通过“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①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的;
②信息或填报公示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醒后仍未整改的;
③存在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⑤在项目实施中违反《贵州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⑥违反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
⑦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2.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
3.地质勘查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或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
4.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将地质勘查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公示其拟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已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再发生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并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
6.地质勘查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7.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
8.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地质勘查单位诚信记录作为财政出资项目安排的重要因素。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有关财政出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等工作中,应通过“全国监管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查询地质勘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单位应予以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应予以禁入。
9.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进行信息共享。
10.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1.对外省来黔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分别通报自然资源部和所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实施惩戒。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jd/202310/t20231023_82829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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