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2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分为四个章节,17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述办法目的、依据,明确对举报发生在本省的无证采矿、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等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举报奖励由对应的调查处理部门负责,要求举报实施机关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奖励条件”。明确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和“实名举报”原则,在查实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奖励举报人。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等情形,不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领取程序”。规定举报露天开采,奖励0.5万元;举报地下开采,奖励1万元;举报同一矿山同时存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违法行为的,就高予以奖励;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另行给予举报奖励5万元。
明确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以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奖励金额。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于60日内领取奖励。
举报人对奖励有异议的,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要求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建立健全奖励的审批、发放、内审、台账等制度,对举报奖励进行有效监督,对违法举报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310/t20231018_6277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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