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将二审:强调调动种粮积极性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粮食安全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建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次审议。
据了解,今年6月,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初次审议,社会上对保障种粮农民收益,抓好政府和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比较关注。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在10月19日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发言人杨合庆表示,确保农业稳产增产、农民增收,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粮食种植的比较收益偏低,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为此,国家构建价格、补贴、保险“三位一体”的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政策体系。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等作了规定,明确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
在此基础上,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在总则中强调调动粮食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积极性。二是,为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健全保障政策体系,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和科学使用相关工作,强化农业生产相关保障。同时,通过增加国家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建立健全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应用等内容,全面保障粮食生产,为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种粮、抓粮积极性夯实基础。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红线,也要抓好耕地质量。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提升耕地质量、挖掘耕地利用潜力方面也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杨合庆介绍,近年来,国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实施一系列措施,守住了耕地红线,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下滑趋势。但是,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次审议稿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三是,规定国家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制定相关规划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ndt/nyyw/202310/t20231020_9407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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