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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2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冀自然资规〔2023〕3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6月27日以省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二、目标任务

  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70项,涉及土地、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规划5个领域,明确了处罚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是否公开、处罚权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裁量幅度上划分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并明确了相应的适用条件和裁量基准,压缩了行政处罚的裁量空间。以“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行为”为例,裁量幅度为“轻微”,适用条件为“责令期限内予以拆除的,且无违法所得,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基准为“不予处罚”;裁量幅度为“较轻”,适用条件为“逾期不拆除的,且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2公顷以下的”,裁量基准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幅度为“一般”,适用条件为“逾期不拆除的,且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2公顷以上0.8公顷以下的”,裁量基准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幅度为“较重”,适用条件为“逾期不拆除的,且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8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裁量基准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幅度为“严重”,适用条件为“逾期不拆除的,且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2公顷以上的”,裁量基准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有27项,明确了事项名称、具体情形、行使层级、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主要是对办理时限的裁量。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为例,承诺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有效提升了审批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有4项,明确了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执法权限等内容。

  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主要是对确认程序、申请材料的裁量。以“乡村建设规划核实”为例,确认程序为“1.受理;2.审核;3.审批;4.办结”,申请材料为“1.测绘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正式坐标放线资料;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4.建设档案资料审核意见书”。

  四、涉及范围

  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

  五、操作方法

  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承接行政处罚权下放的乡镇和街道,在执法过程中,遵照本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对于未纳入本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八、惠企利民举措

  1.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纠错空间。

  2.规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审批服务。

  3.明确行政确认条件、程序、申请材料,压缩裁量空间。

  九、新旧政策差异

  2012年,我厅首次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和裁量基准。2019年9月,结合机构改革和自然资源执法形势变化,我厅制定出台了《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2022年6月,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我厅制定出台了新的《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次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中的行政处罚部分,与2022年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事项数量上,由原来68项增加到70项,新增的2项为“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进行规划批后公布的行政处罚”。二是裁量幅度上,由原来的一般、较重、严重三个阶次,增加到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2022年,我厅首次制定了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这次纳入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

  相关文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zcjd/10909073387053137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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