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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南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种字〔2023〕1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南繁管理,保障我省南繁单位顺利开展南繁科研育种工作,加快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南繁管理与服务

  1.南繁登记备案。在海南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南繁登记办法(试行)》进行登记,登录农业农村部官网业务管理板块或中国南繁网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详细填写相关信息。

  2.南繁作物产地检疫申报、调运检疫。南繁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在《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内,凭证书在农业农村部官网业务管理板块或中国南繁网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检疫申报,做到不检疫不入岛。南繁单位和个人在南繁作物收获前20日内向所在市县的南繁植物检疫部门或海南省南繁管理局申报产地检疫,做到不检疫不离岛。

  不进行南繁登记和南繁产地检疫申报、调运检疫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被海南省南繁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南繁活动将受到限制,不享受南繁相关政策。同时,各南繁单位人员到达海南后,应按海南省有关要求对各自田块及其周边50米以内公共区域的假高粱、红火蚁等有害生物进行排查和处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3.南繁转基因育种管理。在海南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审批,并在南繁核心区生物育种专区内进行,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

  4.土地流转备案。南繁单位应在国家划定的南繁保护区内选定科研育种基地,保证南繁用地相对稳定。在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基地所在县级以上南繁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5.及时调处纠纷。各南繁单位在科研生产中遇到用地、用水、用电、生产物资及隔离区等纠纷,自己协调解决有困难的,及时与省种子总站联系,协调国家南繁办或海南省南繁管理部门帮助处理,共同维护南繁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管理

  我省1000亩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投入使用以来运行良好,为南繁科研育种提供了基本保障。新的南繁年度,各入驻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报告年度用地计划。各入驻单位在10月15日前,将“2023-2024年度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用地计划表”(见附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盖章后,以市为单位报至省种子总站。未在规定日期报告用地计划,以及在11月15日前未使用的土地,由省种子总站指导基地业主委员会统筹调配使用,不再另行通知。

  2.土地使用。入驻单位使用的土地只能用于本单位南繁科研育种,禁止私下转让、互换或出租土地。违规用地情况一经核实,省种子总站将依据《土地使用合同》及有关规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3.严格完成南繁登记和产地检疫。基地内从事南繁科研育种的单位,未进行产地检疫申报和南繁登记的,按照《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南繁登记和产地检疫申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南繁字〔2021〕9号)要求,限制其在基地内进行南繁活动。

  4.爱护基地设施,自觉维护生产秩序。今年上半年,南繁基地科研生产配套设施已建设完成,田间排水系统和监控系统已正常运行。各入驻单位要服从并积极配合省种子总站和基地业委会的管理,注重安全生产,爱护基地围网、沟渠、监控、农业机械等公共设施,保持基地卫生,营造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环境。

  三、加强南繁单位属地管理

  各市、县(市、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南繁育种基本情况,督促做好南繁登记和植物调运检疫等工作,组织好已入驻省级南繁基地单位的用地计划表填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南繁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联系人:李宗豫姜宗昊电话:0531-81608106

  邮箱:shandongnf@163.com

  附件:2023-2024年度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用地计划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2023-2024年度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用地计划表.doc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10/t20231007_4426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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