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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港建设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作者:佚名

  粤农农规〔2023〕4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渔港建设项目管理,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港建设管理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25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港建设管理操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渔港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规范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明确渔港建设项目相关工作流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标准渔港建设、现代渔港建设、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等三种类型渔港建设项目实施管理需求,着重针对项目立项批准后的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流程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标准渔港建设、现代渔港建设、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以及由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其他渔港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实施

  第三条本条文所述渔港建设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按基本流程执行,如项目建设实施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一)明确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前,应根据有关要求确定建设项目法人。

  (二)工程设计。

  1. 确定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地方政府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并签订合同。

  2.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项目设计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成果。

  3.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项目管理权限,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 施工图设计。按照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编制施工图,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5. 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技术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6. 完善前期手续。渔港建设项目涉及用海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办理用海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或证件。

  7. 施工预算:确定项目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三)工程施工。

  1. 确定监理、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地方政府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监理、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2. 施工图会审。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踏勘现场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召开施工图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3. 确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渔港所在地政府参照港口建设有关规定确定渔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于无法落实质量监督部门的,则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依照规范要求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

  4. 办理施工、作业许可。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港口建设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于无法落实《施工许可证》的,或渔港内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报请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5. 申请开工建设。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具备开工条件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申请开工令。

  6. 下达开工令。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开工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满足开工条件的,下达开工令。

  7.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按施工图纸组织现场施工。

  8. 各分项、隐蔽工程检验。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完成分项工程及其隐蔽工程进行试验自检,并形成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9.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完成所有工序施工,填写分部工程报验单(附:检验批次、分项(隐蔽)工程报验单、分项工程检验认可书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四条本条文所述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按基本流程执行,如项目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一)验收准备。

  1. 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专项检测报告。

  2. 交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与单位进行工程交工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3. 资料归档。项目交工验收通过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有关规定完成文件及技术资料归档工作,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二)工程结算。

  1. 工程结算编制。项目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报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2. 工程结算审核。地方财政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项目竣工结算,并出具审核定案表。

  (三)竣工决算审计。

  1.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结算定案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2.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由财政部门根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四)项目竣工验收。

  1.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将完整的竣工验收材料逐级报送农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根据情况需要可进行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许可、质量监督、消防等单位成立项目初验工作组。

  2. 形成初验报告。项目初验工作组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验结论报告。

  3. 实施整改。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竣工初验意见落实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4. 组织竣工验收。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5. 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专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并经专家组专家签字确认。

  6. 出具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专家组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表出具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完成有关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填报。

  (五)固定资产移交。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标准渔港项目、现代渔港项目、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和渔港标准示范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分别参照附件1、3、5。

  第六条标准渔港项目和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现代渔港项目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验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市提出备案申请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省财政关于项目绩效评价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方案。

  第八条各项目绩效评价由各有关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各市辖区内渔港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

  第十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项目实施绩效情况确定来年项目安排数量及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当年度渔港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可优先考虑调增该市次年项目个数和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当年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调减该市次年项目个数和资金规模。

  (一)进度严重滞后,未按时完成项目批复建设内容;

  (二)因项目建设管理存在疏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项目无法实施;

  (三)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以下。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广东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为2002年以来由原农业部批准实施的国家中心、一级渔港项目;现代渔港建设项目为根据《广东省现代渔港建设规划(2016-2025年)》批准实施的渔港建设项目;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为原农业部《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安排资金的渔港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本指南引用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

  第十五条渔港建设项目主体管理责任为实施地点县级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无设县区的东莞、中山市为渔港建设项目实施地点镇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本指南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本指南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2. 现代渔港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流程

  3. 现代渔港建设项目验收流程

  4. 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申报流程

  5. 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流程

  6. 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验收流程

  相关附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港建设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附件(1-6).doc

  相关解读:《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港建设管理操作指南》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4259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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