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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4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扎实做好矿产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含海砂,下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推进砂石资源开发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要牵头起草了《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统筹考虑资源保障、规范开发、生态保护、强化监管等方面要求,具体从以下7个方面提出了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优化砂石开发布局。《暂行规定》明确,一要严格规划准入管控。要求砂石矿山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控要求。二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明确在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时优选区域的具体条件。三要坚持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提出新建砂石矿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的有关要求。

  (二)合理有序投放采矿权。《暂行规定》明确,一要在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基础上,合理确定一定时期内拟设矿业权出让范围、数量、规模、年限、时序等,建立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项目库。二要加强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明确各地砂石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上报省厅的有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净矿”出让。《暂行规定》明确,一要切实做好建筑石料、机制砂石及海砂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采矿权出让后,矿业权人可依法正常开展开采工作。二要探索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管理模式。要求各地应优化采矿用地供应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矿地矛盾问题。

  (四)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暂行规定》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处置程序及其他要求等3个方面对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处置程序方面,细化了明确处置单位、确定砂石量、确定出让起始价、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出让等具体要求。

  (五)规范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六)推动砂石矿业绿色开发。《暂行规定》明确,一要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新建矿山严格按绿色矿山要求进行建设,在采矿山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进行提升改造。二要做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矿山,及时组织申报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三要强化绿色矿山政策激励。明确对绿色矿山应优先保障采矿用地。

  (七)持续加强监管。《暂行规定》明确,一要进一步完善砂石开发利用监管机制,明确县级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职责。二要强化源头管理。明确在工程项目选址阶段提高选址的科学性,加强砂石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采矿行为。三要有效推进行刑衔接。规范移送标准和流程,规范涉案砂石价值认定。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309/t20230920_62614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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