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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范(2023修订)》

发布时间:2023-09-23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日前,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范(2023修订)》(津规资监发〔2023〕152号),该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和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程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促进自然资源执法队伍依法有效行政具有重要作用。相较于2020年印发的《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范(试行)》(津规资监发〔2020〕182号),该文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具备以下特点:

  一、聚焦立案查处职责

  删除立案前的“违法线索发现”环节,进一步突出强调规范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的规则和流程。《规范》规定,在前期核查后,根据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二、细化事实认定标准

  细化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涉及工程造价罚款基数的认定标准。将罚款基数从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单体造价调整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部分造价。

  三、调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证据种类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重新确认证据类型。调整“现场勘测笔录”为“现场勘验笔录”,删除“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新增“电子数据”“认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新增要求,被委托机构不得单独进行现场勘验。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新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为独立程序,重点予以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新增“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章节,单独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的范围和内容。五、调整立案查处相关时限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期限调整为九十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调整为五个工作日,同步将告知程序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期限调整为五个工作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期限调整为三十日。

  六、新增行政强制措施及有关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赋予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以及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因此,在调查取证环节新增“行政强制措施”章节,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及相关程序。

  七、细化对外衔接执法协作有关规定

  对照我市有关规定,细化行刑衔接、申请政府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规范。

  八、统一规范立案查处参考格式文书

  总结长期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范了参考法律格式文书,新增不予立案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等。

  (来源: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sy_143/bmxw/202309/t20230918_6408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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