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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年9月5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强力实施三个“一号工程”,健全“8+4”经济政策体系,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积极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对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提出更高要求。我厅起草出台本《通知》,重点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自然资源部于今年6月1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推出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方面的27条措施,着力解决好地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堵点难点。特别是自然资源部主要领导来浙江调研期间,我省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诉求在该通知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因此,为用足用好国家政策,需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充分贯彻落实。

  二是适时调整完善我省政策的需要。今年初,我厅围绕“统筹保护保障、加快提质提效”主要任务,出台了《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号),推出30条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措施,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政策实施半年需要开展“回头看”,对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和完善。

  三是解决地方迫切发展诉求的需要。上半年来,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了“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厅领导带队赴全省开展调研服务,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地方反映了一些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要求。结合主题教育立行立改的要求和地方政府用地单位的发展诉求,迫切需要对原有政策进行迭代升级,明确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力度和措施。

  二、主要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二)《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8号);

  (四)《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56号);

  (六)《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号);

  (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发〔2022〕13号);

  (八)《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的意见》(浙自然资函〔2022〕97号)。

  三、主要内容的解释

  《通知》主要包括5个方面33条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加快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有序保障规划过渡期建设项目规划空间。

  (二)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加强用地计划保障。用足用好用地计划管理政策。加大重大产业及山区26县用地保障力度。全额返还地方存量土地处置挂钩指标。

  (三)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做深做实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简化用地预审。重大项目申请先行用地。允许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受理。规范调整用地审批,因初步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用地可补充报批,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明确铁路“四电”工程用地报批要求。严格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重大建设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支持重大项目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加快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

  (四)坚持节约集约,优化自然资源资产供应。规范项目用地节地评价。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深化空间换地机制。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支持探索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

  (五)积极做好矿产资源要素保障。助力重大项目用矿需求,继续倾斜支持山区26县,减轻矿山企业资金压力。

  (六)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优化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加快历史围填海处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并审查。优化报省政府审批用海用岛项目申请审批程序。优化临时海域使用审批程序。简化公益设施用岛审批。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9月5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施爱强;

  电话:0571-88877836。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3/9/6/art_1229101716_2490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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