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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2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考虑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以下简称《部89号文》),提出5部分27条要素保障措施。为落实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实际,起草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起草过程中,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部89号文》有明确规定可以执行的直接执行,我市文件不再重复;二是需要我市细化具体实施程序的,明确细化程序;三是属于我市现行的要素保障新举措的,在我市文件中继续体现;四是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需要新增的要素保障举措,纳入我市文件一并执行。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制定5个部分14条具体细化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一是明确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报批规划依据。明确已报市政府审批并经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通过的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组卷报批依据。同时细化了城镇村分批次用地、以及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批用地应附具规划审核意见的具体要求,按照文件附件模板执行。二是推动暂未纳入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有关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划要求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附图出具同意纳入专项规划意见,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无矛盾的,可据此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三是推动符合条件既有项目改扩建审批。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已取得合法权证的建设项目,在满足有关条件前提下,允许在不突破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容积率的情况下,办理改扩建等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为促进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经充分论证需要增加必要配套设施的,可相应增加配套设施面积。

  (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要求。一是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在执行《部89号文》5种情形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增加符合条件的输电线塔基(塔脚)、通讯基站等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国家重大项目除外)。二是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三是优化临时用地政策。符合《部89号文》规定的可以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三)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一是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用地报批阶段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超标准、无标准的项目用地要按照要求做好项目节地评价。二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企业利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文件明确支持的产业、行业项目,适用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继续执行。三是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编制有关评价评估报告。在实行“标准地”出让前,各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标准地”使用协议,区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及使用协议,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四是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四)优化用海审批程序。一是探索实施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水域的用海备案审批改革。在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规划用地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或水域的区域可进行用海备案。经用海备案的区域,一般不予调整规划,如遇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规划的,须先撤销该区域用海备案,新落位该区域的项目应向市规划资源局按照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二是用海论证及专家评审先行。为加快审批速度,对存在有关处置工作尚未完成等情形的项目,可先行开展用海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用海单位可在完成用海论证工作基础上先行报送论证材料,市规划资源局提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正式受理用海申请后,再行明确审查结论。三是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对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区域的项目,受理用海申请后同步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公示、技术审查以及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含专家论证会)。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有异议的经研判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调整论证材料后重新审查。项目用海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合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海域)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四是简化集中连片项目海域使用技术报告。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实行打捆整体论证和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单位可根据我市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委托编制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同时提交市规划资源局审查。用海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个办理用海手续。经批准的打捆整体论证报告和竣工验收批复是该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依据,不得擅自改变。

  (五)严格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管。强调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用地报批中涉及的先行用地、临时用地复垦等方面作出的承诺事项,以及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承诺事项,有关部门应建立台账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按期兑现承诺。未按期履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xzcjd/202309/t20230908_6401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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