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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2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经字〔2023〕1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巩固提升示范社创建成果的通知》(农经发〔2023〕3号)、《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鲁农政法字〔2018〕1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确定开展2023年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对象为全国联席会议2020年评定及2021年监测合格的498家国家示范社和18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具体名单另行下发)。

  (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监测对象为省联席会议2020年评定及2021年监测合格的2216家省级示范社和10家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具体名单另行下发)。

  二、监测标准

  (一)国家示范社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巩固提升示范社创建成果的通知》(农经发〔2023〕3号)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监测。

  (二)省级示范社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鲁农政法字〔2018〕13号)的标准进行监测。

  三、监测时间和材料

  (一)系统填报

  1.国家示范社,请于8月26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2021年度、2022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填报工作。

  2.省级示范社,请于8月26日前通过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http://www.sdhzs.com/)完成2021年度、2022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填报工作。

  (二)各市上报

  请于8月26日前将有关材料以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附件1-5通过国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另需提供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资产负债表(请处理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间截至2023年6月30日)。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和省级示范社信息要完整填写、按时上报,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信息不完整或未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称号。县级主管部门要实地核查,市级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查,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各级主管部门要逐一核查示范社是否存在纳税申报异常、有行政处罚记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等情况,如发现存在以上任一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供销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分局、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切实推动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做实做细。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421室

  邮编:250013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杨  柳,0531-51789205

                狄春香,0531-67866478

  邮箱:nchzjjzdc@shandong.cn

  国家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杨  钢,010-59197727

  省级示范社技术支持联系人:李继新,0631-5690337,0531-82975935

  售后服务QQ群:679309020

  附件:1.国家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国家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3.省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4.省级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5.**市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6.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巩固提升示范社创建成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17日       

  

  

  附件:

   附件1国家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docx附件2国家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docx附件3省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docx附件4省级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docx附件5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docx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巩固提升示范社创建成果的通知(农经发3)(5).pdf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08/t20230831_4403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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