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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物检疫部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2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现就《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物检疫部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说明如下: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令)中“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司发〔2021〕20号)中“通过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我委修订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物检疫部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明确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供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其中涉及违法行为共6条,除第一条“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直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外,其他5条均以从轻、一般、从重至少3个阶次明确了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从制度层面降低了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等合法但不合理案件的发生概率,避免了“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

  三、裁量基准的依据

  《裁量基准》中确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3个阶次,上位依据是: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令)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裁量基准》中确定了2项不予处罚的情形,上位依据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确保裁量基准合法、合理、易执行,我委组织召开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物检疫部分)》修订工作会,梳理出各涉农区提出的修订建议,形成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物检疫部分)(修订)》初稿。并对修订初稿以书面形式再次征求了各涉农区的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在市农业农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2023年8月7日,市农业农村委第26次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物检疫部分)(报审稿)》。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309/t20230901_6394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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