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海南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是项目用海审核的关键环节,是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成果综合评价和技术把关的必要程序,是海洋行政科学决策的重要保证,对科学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具有重要作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在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和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意义。
但随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参差不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强化论证评审的把关作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方面将面临更严峻的任务。而且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最严格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措施的指示,以及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环境保护、集约节约用海、海洋生态修复等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新理念新政策,对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新政策、新版技术导则和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等的相继出台,对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工作给予了具体的指导。重要的是,截至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海域使用论证及评审有关的工作要求和政策规定。
因此,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监管主体责任,对标国家最新的论证评审政策和技术要求,确保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实际,省资规厅多次与论证评审专家座谈,经过广泛的调研咨询,近日印发了《海南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琼自然资规〔202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073号);《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10号);《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2008年);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导则》(2018年)等。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要素和环节分列,共三十二条,明确了评审主体、评审形式、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效力、评审责任等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保障了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一)明确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主体。虽然新修订的《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已经理顺了用海审批主体责任,但在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中主体仍未明确,沿海市县局仍存在不清楚职责分工,或以工作相对专业不会开展为由相互推诿,以及支付专家评审费用困难等现象。因此《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三沙市海洋和渔业局或已划转行政审批职能的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用海审批部门。同时明确相关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市县财政预算保障。
(二)创新论证评审的委托形式。《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073号)提出,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评审机构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司实践中也是委托海洋咨询中心开展论证评审工作。因此《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了我省用海审批部门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行政服务中心、海洋咨询单位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评审工作,同时提出了评审委托应遵循回避原则,并不得二次委托、违规收费等相关要求。
(三)强化论证评审的信用监管。根据国务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建立了海域使用论证信用惩戒和修复制度,创建了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要求各级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通过该制度和平台加强论证评审信用监管。因此,《办法》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意向用海人需通过信用平台获取编号后方能提交评审;用海审批部门论证评审前应通过信用平台核查报告编制单位的信用情况,符合条件的才可进入评审程序;省资规厅开展质量检查时,也应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在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实施专家评审制,《办法》规定省资规厅负责建立我省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并监督管理,根据专家业务能力、信誉、工作经历等及时调整更新。同时,规定专家选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根据项目特点、专家专业和论证评审需要,评审专家从省级或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库中按照专业比例随机抽取,也可从其他沿海省份省级专家库特邀不超过评审专家总数1/3的专家。明确了特邀专家与库内专家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但不得担任组长。还要求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五)理顺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程序。《办法》第十一条至十八条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程序。首先明确了评审时间为论证报告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次,根据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不同形式规定具体程序和议程。衔接新修订的《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规定了现场踏勘和评审会议可以邀请同级相关部门和技术单位代表、利益相关者参加,充分采纳意见。同时,强调了专家个人意见中应当明确项目用海是否可以或是否同意论证的结论并说明理由,且要求少数专家的不同意见应当反应在个人评审意见中。
(六)强调论证评审原则和重点内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办法》将评审原则纳入评审内容,论证评审应坚持节约集约、生态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三大原则,有利于把握评审重点,对用海项目的生态影响力严格把关。还详细列明了资料审查、编制规范性审查、论证内容审查、论证报告质量评估、海域使用可行性评估五项重点审查内容。要求适用国家审核通过的最新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自然岸线占用补偿措施,并要求同步开展质量评估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先通过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出具数据核查报告,再由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列举了结果不合格、评审不通过的具体情形,强调评审重点关注的事项和内容。
(七)加强论证评审监督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省资规厅应当定期对沿海市县用海审批部门组织的论证评审和质量评估工作开展日常监管和质量检查。《办法》规定论证报告编制主体存在一年内2次因失信行为被公开或编制的报告一年内2次质量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有2年的执业禁止影响期。对于评审专家组及其成员,实行评审结论终身负责制,列举了八项违规情形,存在之一即实行退出机制,2年内不得入库参与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
四、实施意义
《办法》是适应我省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需求,《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监管主体责任,对标国家最新的论证评审政策和技术要求,确保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弥补了海南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法律空白。对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提高用海审批出让效率、科学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五、注意事项
省资规厅要全方位开展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指导沿海市县和专家库评审专家严格执行,确保落实落地、规范评审。沿海市县资规部门要加强对用海审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海域使用论证前的咨询服务和组织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和出现的问题密切关注、深入研究、及时纠偏,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参考模板:
附表A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姓名 | | 职称 | | 专业 | |
总体意见(论证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论证结论是否客观、可信;您是否同意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论证内容和论证结论);
| |||||
2.修改建议(可另附页)。 评审专家签名: 年月日 |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zxjd/202308/t20230824_3481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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