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实行耕地资源计划和统筹管理
日前,经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同意,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株洲市耕地资源计划和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全市补充耕地和恢复耕地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统筹管理,指标相关价格标准根据省级制定的指导价格和市实际情况确定,促进耕地资源有效集聚利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保障全市建设项目快速落地。
《办法》指出,全市补充耕地和恢复耕地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年度补充耕地项目开发计划和各县(市、区)年度恢复耕地任务,并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要求和考核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全市统筹推进,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办法》明确,全市补充耕地和恢复耕地资源按照“本地优先、市域平衡、调剂交易”的原则实行统筹管理。市资源集团负责投资市本级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县本级补充耕地和恢复耕地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政府完成,也可按程序由市资源集团按照协议出资支持县(市、区)政府按时完成,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推动县(市、区)高质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同时,《办法》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易地交易及利润分配进行了规定,着力提高县(市、区)工作的积极性。
《办法》要求,补充耕地和恢复耕地指标相关价格标准根据省级制定的指导价格和市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补充耕地项目投资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以新增旱地3万元/亩、“旱改水”4万元/亩、新增水田5万元/亩的标准按照包干方式进行;恢复耕地投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0.1万元/亩~0.3万元/亩。《办法》还明确在投资成本外应安排不少于5年的后期管护费用,标准为每年800元/亩,进一步强化对耕地质量的要求,确保新增耕地一亩不假。
《办法》强调,对于市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用地报批单位自行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应按要求缴纳省级20%耕地开垦费;市本级范围内的省级、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报批,市资源集团负责保障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耕地指标,用地报批单位按要求缴纳耕地开垦费至财政部门。易地落实的恢复耕地指导价格按照新增旱地投资标准确定为3万元/亩。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td/202308/t20230824_2798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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