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对检疫申报受理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以及是否符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要求,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二、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查验饲养场(户)分级管理材料。
三、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四、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五、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生猪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六、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七、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查验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八、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kpxj/ggwssjl/202308/t20230807_62211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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