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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458号(农业水利类295号)提案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蓝逢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应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为准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为其提供了坚强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要平等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应当明确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等方面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作出规定,如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结合常委会审议情况、各方面反馈意见情况和立法调研情况,抓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法律的制定,同时,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农村妇女的承包权益保护应当坚持“既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原则

  为避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出现“两头占”、“两头空”问题,国家有关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2021年4月,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排查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收益分配在娘家或婆家“两头占”、“两头空”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全国妇联指导各地严格贯彻落实政策法律,切实维护好妇女权益,避免“两头占”、“两头空”。

  三、关于农村“出赘婿”

  对于“出赘婿”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从地方实践看,大多数地方多已参照“外嫁女”的方式予以探索解决。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对这部分群体关注,依法妥善处理好其合法诉求,切实落实好“出赘婿”土地承包权益。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cggs/202308/t20230814_64342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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