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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1027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06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申瑞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建议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细化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性规定。2022年9月6日,经中央深改委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深化试点总体要求、工作安排、入市规则、需要把握的重要问题和工作要求。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明确了试点内容、试点名单、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重点围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涉及的利益平衡、土地用途用地方式之间关联性、建设用地市场调控、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统筹安排、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等八个方面问题开展探索。我省济南市商河县等18个县(市、区)进入试点范围。试点时间截至2024年底。

  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建立省级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推进相关工作。组织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会同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对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反馈各市,试点县(市、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印发实施。制定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供地方案审核规范,明确审核内容,规范审核流程。

  经了解,试点期间,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拟印发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与使用、入市土地抵押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下一步,指导试点县(市、区)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提炼、边完善的要求,从入市规则、路径和机制等方面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统筹划定“三区三线”。2021年7月以来,我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过程中,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坚持现状耕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在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现状耕地中确定耕地保有量,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纳入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作为约束性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并严格落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加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省市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加快构建“四级三类”(“四级”指省、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三类”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指导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地区,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目前,各级规划正在按程序报批。

  (三)创新实施耕地保护激励。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每年对保护耕地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连续四年开展耕地保护激励工作,总计奖励20个县,499个乡镇,落实激励资金7.245亿元,真正让保护耕地突出的地方政治上“受表扬”、经济上“得实惠”,发展上“有保障”,提高了基层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相关问题研究的安排部署,我厅成立省级研究小组,组建5个课题组,从省、市、县三个层面对当前自然资源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情况、执法事项清单及自然资源执法与生态环境执法、规划执法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摸底、汇总、分析,目前已形成初步研究成果报自然资源部。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自然资源部反馈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助力自然资源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人员配置。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zxwytablqk/202308/t20230804_4390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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