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66号建议的答复
李长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海洋渔业领域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渔业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是我国渔业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为适应渔业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我部正在推动渔业法修订。在修订中,拟强化对非法捕捞、使用禁用渔具、私拆渔船通导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丰富监督管理手段,提高处罚标准,进一步明确部门间职能划分。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等有关单位,积极推进渔业法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生效。
二、关于调整黄渤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
经研究,我部认为暂不宜将黄渤海的休渔期由5月1日至9月1日调整为4月1日至8月1日。主要考虑如下:一是不利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5—8月是黄渤海渔业资源重要的产卵盛期及育幼期,现行休渔时间基本覆盖大多数经济资源种类的繁殖、育幼阶段,将休渔结束时间由9月1日提前至8月1日,相关经济鱼类的亲鱼、幼鱼将无法在8月份得到保护,不利于黄渤海渔业资源休养生息。二是影响渔民生产生活。2003年以来,黄渤海区伏季休渔时间一直为5月1日至9月1日,广大渔民已经形成了作业习惯,社会各界也已形成了共识。黄渤海区受区位限制,冬季高纬度海域结冰早、冰封期长,渔民生产作业期较其他海区短。虽然4月份确实存在部分渔业资源种类产卵情况,但是如再将休渔时间提前至4月1日,将进一步压缩渔民春季生产时间,不利于保障渔民生计。三是不利于执法监管。当前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结束时间已调整为9月16日,如将黄渤海区休渔结束时间再提前至8月1日,将进一步加剧不同海区间渔民相互攀比,加大执法管理难度。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鱿鱼资源利用问题,根据历年科研调查结果和生产情况看,黄海鱿鱼于夏秋季在山东北部海域索饵并形成渔场,但该渔场规模有限,且鱿鱼在索饵结束后将向南洄游进行越冬产卵,因此并不适合进行大规模捕捞。到秋冬季,鱿鱼在山东周边海域仍有一定量的分布,黄渤海休渔期结束后仍可对其进行捕捞。针对鱿鱼资源的特点,我部自2021年起每年许可山东省在7—8月间开展鱿鱼专项捕捞,促进鱿鱼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近年来,我部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不断强化国内渔船管控,积极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有效调动了渔民减船转产的积极性。“十四五”期间,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补贴标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赋予地方更加充分的自主空间。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财政部指导山东等地进一步加大渔民减船转产力度,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89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307/t20230728_64331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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