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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7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冀自然资字〔2023〕15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移送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健全工作衔接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自然资源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2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领会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强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执法协作配合,是及时制止和有效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手续。各地要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等规定,认真研究领会《意见》主要精神、具体规定和工作要求,持续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依法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执法工作硬起来、严起来、长“牙齿”的总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认真落实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要求,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及时做到实时监测、动态监管、源头管控、快速响应、高效处置。从严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发挥相关部门共同责任,加强共同监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查、大案小查问题,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三、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提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决定移送的,在移送决定批准后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送手续。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有异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形成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共同推动自然资源执法“长牙齿”严起来的要求,共同维护好自然资源管理利用新秩序。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行政执法权的乡镇和街道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25日 

      附件: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pdf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zfj/10881602960030711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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